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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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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责任清单

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




河北省统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

各有关处(室)

 

2

拟订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和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拟定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统计设计管理处、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等处(室)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和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承担法治审核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及有关处(室)

部分新增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2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实施我省新增和修订的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设计管理处及各专业处(室)

 

3

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省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国民经济核算处

 

统一核算全省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以及雄安新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审核、评估统计调查数据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指导相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4

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农村统计处(城乡住户调查办公室)及相关处(室)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组织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及相关处(室)

 

组织实施全省经济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普查中心及相关处(室)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5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省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全省各设区市、县(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通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民营经济统计数据

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数据

农村统计处(城乡住户调查办公室)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数据

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贸易外经统计处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5

 

组织实施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工资和就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创新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部门服务业、互联网经济、运输邮电软件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社会物流业统计调查与核算;组织实施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服务业统计处

 

6

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组织实施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统计设计管理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农村统计处(城乡住户调查办公室)、工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省统计科学研究所

 

组织实施全省县域经济考核测评、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农村统计处(城乡住户调查办公室)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企业景气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工业统计处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6

 

组织实施节能降耗、绿色发展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创新型河北建设进程监测评价、妇女儿童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7

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综合整理和提供收入、价格基本统计数据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农村统计处(城乡住户调查办公室)

 

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基本统计数据

国民经济核算处

 

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经济、旅游基本统计数据

贸易外经统计处

 

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保障基本统计数据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体育、卫生、公共事业等部门统计数据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处统计处

 

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本统计数据

服务业统计处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8

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

各相关处(室)

 

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编辑出版综合性统计资料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省统计科学研究所

 

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统计设计管理处、省统计局普查中心、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省统计局资料管理中心

 

9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各相关处(室)

 

组织国民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与研究,及时撰写月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专题分析和重大课题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及相关处(室)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0

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审批涉外调查活动

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

 

依法审批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市、县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统计设计管理处及各专业处(室)

 

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统计设计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11

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省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省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以统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为标志的全省智慧统计建设,负责全省统计数据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负责全省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2

协助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承办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省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监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省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财务处

 

协助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承办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人事教育处

 

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

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及相关处(室)

 

组织全省单位名录库建设,组织开展单位名录信息维护更新;组织省、市、县相关专业一套表单位增减变动、审核认定

省统计局普查中心

 

组织实施数据收集与处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完成数据汇总、整理和后期管理

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2

 

牵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编制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

省统计科学研究所

新增

组织实施各类社情民意调查,组织开展河北省消费者信心调查

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新增

研究制定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征集、保管和归档工作,挖掘整理历史统计资料的归档,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省统计局资料管理中心

 

13

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工业统计处

新增

组织实施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

新增

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贸易外经统计处

新增

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服务企业创新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新增

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服务业统计处

新增

序号

改革后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4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河北省统计局

负责非产粮大县粮食产量调查及数据核定工作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调字〔2012〕62号)

2014年,按照冀调字〔2012〕62号文件要求,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核定了产粮大县粮食产量,省统计局核定了非产量大县粮食产量,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反馈市、县使用。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牵头负责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及数据核定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督工作,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专项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统计部门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统计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监督的统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被监督统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关监督情况可以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的统计部门负责人。

 

(二)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省统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1.制定方案。有关单位草拟统计执法检查方案

 

2.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

 

3.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形式下发被检查的设区市,并通知抽检的县(市、区),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4.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

 

5.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重大案件查处

 

一、省统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省统计局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级、县级统计局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要按照工作流程,履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工作程序。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予以公示和惩戒。对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统计局于2013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统法字〔2013〕101号),作为全省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tjj.hebei.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省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在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平差、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涉外统计调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是否遵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的规定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形。

 

(四)是否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

 

(五)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六)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七)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八)是否泄漏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是否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十)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是否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十二)是否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十三)是否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十四)是否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有关规定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五)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六)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双随机”抽查,对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即时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列明检查的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二)函告被检查单位。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三)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处理。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应当说明的规定事项的。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六)统计调查监管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省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

 

一、监管对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部分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三)统计标准执行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六)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九)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采用定期核查与不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省统计局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监管前应当先拟订工作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告知被核查对象。工作方案包括监督核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工作组组成人员等。

 

(二)实施工作核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核查单位反馈核查情况,并与被核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提交工作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一)依据《统计法》和《条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2.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3.违法制定、审批统计调查项目;

 

4.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5.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8.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9.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

人事教育处

0311-67662528

2

统计公报和经济形势新闻发布

发布全省主要统计数据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0311-870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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