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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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114-2018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130000000218106X-XK-001-0000
二、适用范围
申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延续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变更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关内容。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五、受理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
六、决定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机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注:业务范围内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符合3、6、7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二)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机构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不予批准情形
申请机构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申请许可证材料清单
1.法人单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申请机构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表格下载”,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或者到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领取申请表。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
复印件 |
2 |
纸质 |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内容。材料清晰可辨。 |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未在法人证书中列示的,需同时提供从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截取的有关信息页面。
分支机构需要申领许可证副本的,应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 |
3 |
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4 |
调查项目的合同和调查问卷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下列材料之一:
1.一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2.两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3.三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三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材料清晰可辨。 |
|
5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说明:不是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
6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首页需由申请机构首席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申请机构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表格下载”,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或者到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领取申请表。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材料清晰可辨。 |
|
3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说明:不是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
4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申请机构首席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
(二)申请延续有效期材料清单
1.法人单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申请应于《涉外调查许可证》到期前30日至到期日之间提出。逾期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的审批。 |
申请机构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表格下载”,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或者到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领取申请表。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
复印件 |
2 |
纸质 |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内容。材料清晰可辨。 |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未在法人证书中列示的,需同时提供从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截取的有关信息页面。
分支机构需要申领许可证副本的,应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 |
3 |
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4 |
调查项目的合同和调查问卷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下列材料之一:
1.一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2.两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3.三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三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材料清晰可辨。 |
|
5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说明:不是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
6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
7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延续有效期之日,申请机构遵守涉外调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有无承接涉外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项目委托资助方情况、数据出境情况以及项目开展情况。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8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2 |
纸质 |
自取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延续有效期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及社会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其中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标注批准文号。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9 |
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材料清晰可辨 |
|
注意:《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分支机构所持副本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缴回河北省统计局。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申请应于《涉外调查许可证》到期前30日至到期日之间提出。逾期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的审批。 |
申请机构登录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表格下载”,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或者到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领取申请表。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材料清晰可辨。 |
|
3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说明:不是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
4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
5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延续有效期之日,申请机构遵守涉外调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有无承接涉外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项目委托资助方情况、数据出境情况以及项目开展情况。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6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2 |
纸质 |
自取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延续有效期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7 |
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材料清晰可辨。 |
|
注意:《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缴回河北省统计局。
(三)申请变更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申请机构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表格下载”,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或者到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领取申请表。 |
2 |
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副本的,应一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清晰可辨。 |
|
3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材料清晰可辨。 |
|
注意:《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分支机构所持副本应一并缴回。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科教文卫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放《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发放《河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理由。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取件或由省政务服务大厅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为邮寄日期)。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科教文体区综合窗口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333,0311-67662309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季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33,0311-67662309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23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