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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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114-2018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130000000218106X-XK-002-0000
二、适用范围
已取得国家统计局或河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外社会调查的审批。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五、受理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
六、决定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机构条件
1.申请机构已获得国家统计局或河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2.申请审批项目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3.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邪教、迷信的;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准予批准条件: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二)不予批准情形
申请机构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材料清晰可辨。
|
申请机构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表格下载”,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或者到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领取申请表。 |
2 |
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材料清晰可辨。 |
|
3 |
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 |
|
4 |
调查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 |
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
5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原件 |
2 |
纸质 |
材料应为最终中文文本。加盖公章,材料清晰可辨。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科教文卫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
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于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省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放《河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发放《河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取件或由省政务服务大厅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为邮寄日期)。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科教文体区综合窗口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333,0311-67662309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季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33,0311-67662309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23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