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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9号)

时间:2019-12-04浏览次数:?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统罚字〔201959

 

献县瑞祥纺织品有限公司:

 

  经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和河北省统计局立案调查查实:你单位20181-9月主营业务收入报送数为74810千元,无数据来源,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户名:河北省统计局,开户行:工行石家庄西苑支行,帐号:040202220930001359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

 

  2019621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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