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通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历史资料>统计法治>执法通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条例〉罚款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3-31 浏览次数:?

 

冀统法字(200549

 

各设区市统计局,扩权县(市)统计局:

为规范统计部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做到执法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统计局依据《河北省统计条例》关于对统计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有关规定,对罚款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河北省统计条例〉罚款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统计条例〉罚款处罚实施办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统计条例》罚款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部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做到执法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瞒报的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两个以上统计指标的,取其中最主要的指标)与同一统计报告期实际统计数字的差额(绝对值,下同)占实际统计数字5%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5%10%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0%15%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5%25%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25%35%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上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虚报、瞒报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下,但因虚报、瞒报导致有关考核、奖惩、税收减免、财政扶助等发生混乱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因统计人员计算差错、疏忽大意等?amp;shy;因过失导致虚报或瞒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伪造统计资料的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伪造的统计资料(伪造两个以上统计指标的,取其中最主要的指标)与同一统计报告期实际统计数字的差额(绝对值,下同)占实际统计数字5%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5%10%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0%15%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5%25%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25%35%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上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下,或无法核实实际统计数字,但因伪造统计资料导致有关考核、奖惩、税收减免、财政扶助等发生混乱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基础工作不健全,为应付统计工作任务,伪造统计资料且无法核实实际统计数字,初次被处罚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处罚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为应付统计部门检查,故意捏造全套统计资料,包括综合表、基层表、统计台帐、统计底册、统计?amp;shy;始凭证等,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条  篡改统计资料的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篡改后的统计数字(取所篡改统计资料中差额最大的统计指标),与同一统计报告期的实际统计数字或?amp;shy;报表填报的数字差额(绝对值,下同)占实际统计数字5%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5%10%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0%15%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5%25%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25%35%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上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篡改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下,但因篡改统计资料导致有关考核、奖惩、税收减免、财政扶助等发生混乱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

拒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

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amp;shy;统计部门告知、催报仍然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拒绝参加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年报会或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也不领取统计部门依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导致统计资料不能按时上报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拒不接受现场统计调查的,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日常性的统计任务都能完成,但因领导更换、统计人员工作交接、不重视统计工作等客观?amp;shy;因形成拒报事实的,对单位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其他拒报情节,对单位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迟报,在二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属于屡次迟报。

屡次迟报的,不论统计报表方式、报表期别、报表种类、报表张数,同一报表单位,在三个月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在半年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二年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已因屡次迟报受到处罚,又连续发生屡次迟报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七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amp;shy;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在统计部门发现后,能够中止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罚款金额,比照第二条至第六条相同情节对单位罚款额的五分之一计算。

第九条 对于统计调查对象同时违反《统计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处罚的,不再处以罚款。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分别计算,合并处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统计数字”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认可的统计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数字,或?amp;shy;统计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所认定,统计调查对象没有足够证据否认的统计数字。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