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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时间: 2009-09-11 浏览次数:?

 

冀统法字〔200980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2009627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1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2号)精神,现将做好全省新《统计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修订《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及其调整范围,确立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基本统计工作制度,全面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加大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新《统计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必将为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的生命和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统计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抓好《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深入学习新《统计法》,广泛宣传新《统计法》,使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新《统计法》,是保障新《统计法》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将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当作一项事关统计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努力为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省统计局将于近期组织新《统计法》学习培训。请国家统计局司长来我省讲课;对县(市、区)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培训;对县(市、区)统计局长进行培训,等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举办培训班和法制讲座、召开专题学习会、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机关、本系统内统计法的学习活动,要将新《统计法》列入各类专业统计会议的必讲必学内容。大力开展新《统计法》的社会宣传,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将新《统计法》列入地方的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要创新形式,推动新《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统计法律规范,明了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统计工作。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省统计局决定将今年12月作为新《统计法》集中宣传月,制作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挂图,编印有关学习宣传材料,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高潮。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全面筹划好宣传月的活动,确保这一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三、全面贯彻落实《统计法》,严格规范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既是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又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统计法》的贯彻执行中负有特殊的使命,承担着重大职责,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在贯彻落实《统计法》中也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带头遵守《统计法》,严格依法履行职权,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

  在新《统计法》正式实施前,全省各级统计部门、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一次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认真对照新《统计法》的规定,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做好新统计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涵盖统计数据采集、审核、传输、处理、评估、发布等各环节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控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观念,严格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内容,完善审批程序,努力消除各类政府统计调查的重复、矛盾,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三是要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特别是要加大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四是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充实统计力量,抓好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思想作风硬、责任心强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国家统计局正在抓紧起草《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新《统计法》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国家统计局还将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统计执法检查、涉外调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省统计局也将根据地方立法程序,开始着手《河北省统计条例》的修改工作。各级统计部门、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对统计立法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规章和制度,构建统计工作的法律及制度规范体系,着力解决影响本地区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增强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统计法》不仅新设了大量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神圣职责。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要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统计执法领域,对违法开展统计调查、违法公布统计数据、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行为,加大查办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和共同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行使新《统计法》赋予的处分建议权,做好案件材料移送工作,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强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统计违法案件,揭示统计违法的严重后果及其危害,发挥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努力形成反对统计弄虚作假、维护政府统计权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了有效履行新《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专职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投入,大力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更是一项需要有统计工作任务的地方、部门、单位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的工作。各级统计部门、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落实《统计法》当作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要研究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要积极争取地方、部门、单位领导支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对新《统计法》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统计部门、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