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申请单位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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