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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3-02-04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冀政字〔2023〕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对于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新进展以及京津冀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强力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河北场景,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省卫生健康省国资委市场监管税务、省广、省体育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河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法律服务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石家庄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保障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河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二)加强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开展普查工作情况统计督察。

(三)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广泛开展宣传。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全面宣传经济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河北省第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24日

 

 

 

 

附件

河北省第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葛海蛟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素文 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徐付军 省统计局局长

 员:董福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

  杜维娜 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

赵伯群  省委编办副主任

      韩国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爱丽 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

      王建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吴进军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金水省司法厅副厅长

      靳海增 省财政厅副厅长

      彭秋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徐向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同安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任会君 省商务厅副厅长

      张胜利 省文化和旅游副厅长

范素文省卫生健康二级巡视员

      李合义 省国资委副主任

      段晓军 省市场监管局总监总工

韩建英税务总审计师        

       丽 广副局长

田建功省体育局副局长

      王素君省统计局副局长        

      游明泉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檀平华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金达旺 省邮政管理副局长

      许书良 石家庄海关副关长

      李双锁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庆民 河北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

      刘振平 河北证监局纪委书记 

         

  河北省第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素君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