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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时间:2018-05-28 作者:接收外部信息的用户

1.省统计局承担全省普查机构组建;负责制定普查方案;组织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检查,资料开发应用;组织普查宣传,工作督查,名录库建设等工作;负责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配合省普查办召开宣传工作会议。

3.省编委办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信息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查找机关事业单位。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5.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教育及相关单位名录资料;协助搞好教育及相关单位的普查工作,开展中、小学校经济普查一堂课教育宣传工作。

6.省民政厅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组织行业协会开展普查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搞好有关社会福利、殡葬服务、婚姻服务、社会工作、烈士陵园、纪念馆等的普查工作;协助查找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7.省司法厅负责律师事务所名录方面的工作,组织做好对律师事务所的普查宣传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查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

8.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录,组织结构情况及分单位财务数据;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汇总数据,包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划分的全省和分市数据;提供纳入预决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包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划分的全省和分市数据。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缴纳保险的企业名录,本系统掌握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和认定;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1.省交通厅负责提供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等法人单位名录资料;提供有城市出租车、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名录;协助搞好地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民航运输业、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等的普查工作;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和认定;督促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参与本系统普查数据的审核和评估。

13.省商务厅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从事融资租赁、拍卖、典当、会议展览、服务外包、技术贸易和文化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提供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单位名录;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本系统医院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和认定;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5.省国资委负责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单位名录;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的年报财务数据;提供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协助开展国资监管系统企业普查工作,督促省属企业成立相应经普机构,配合所在地普查办做好普查工作。

16.省文化厅负责提供本系统文化企事业单位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和认定;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17.省地税局负责协调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利用部门办事窗口、网站、企业年报系统和税务网上报税系统进行普查宣传工作,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1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协助广告业的普查工作,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1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新闻业、出版业、印刷业、影视制作发行机构、互联网视听、农家书屋、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和认定;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利用本部门优势,积极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普查宣传工作。

20.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信息共享和组织机构代码提供等方面工作;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协助搞好技术检测业的普查工作。

21.省金融办负责提供小额贷款企业名录资料,协调金融监管机构配合开展小额贷款企业普查工作。

22.省综治办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做好网格员参与村(居)委会普查动员工作。

23.省地理信息局负责普查区划分所需地理信息方面的工作并提供技术业务支持;协助搞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

24.省国税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信息,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利用部门办事窗口、网站、企业年报系统和税务网上报税系统进行普查宣传工作;协助查找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25.省通信管理局协助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清查;协助做好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单位普查工作;协调移动运营单位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26.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本系统邮政公司、快递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本系统单位清查工作。

27.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查队系统参与经济普查的有关工作。

28.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研究制定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方案;负责提供分支机构名录,以及全部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组织实施金融业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工作;提供本行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及相关业务量和价值量基础数据;提供互联网等新金融活动的普查基础数据;提供分劈至分地(市)、行业小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业人员和财务数据;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29.河北证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工作;负责提供证监局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名录,以及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和上报工作;提供本行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提供分劈至分地(市)、行业小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业人员和财务数据;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30.河北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普查工作;负责提供保监局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名录,以及保险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组织本行业范围(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和上报工作;提供本行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提供分劈至分地(市、县)、行业小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业人员和财务数据;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