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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22 作者:接收外部信息的用户

冀经普办字〔20181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经普办

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工作,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顺利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第四次经济普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对配齐配强普查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是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具体实施。各地要根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周密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731日前完成普查队伍组建。

    (一)选聘原则

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工作量和入户登记难易程度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2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普查员的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台PAD

(二)选聘条件

1.思想积极进步,政治基础好;

2.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3.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负责;

4.经培训能够使用PAD独立开展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熟悉普查区情况,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三)工作待遇

1.对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普查经费中予以保障,地方普查机构应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及有关规定,向直接聘用人员或提供服务的劳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相关单位选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推优评先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2.地方普查机构在保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报酬基础上,要创造好良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普查所需物资和设备配备到位。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2.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

4.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任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内容。

1. 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协调、落实本普查区的宣传动员工作;分发普查用品;协助普查员完成PAD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检查普查员工作进度,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组织普查员作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PAD的交接;与当地普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普查员的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普查工作各项技能;主动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做好对普查对象的普查宣传和告知;认真核对普查对象的各种证照和财务资料;完成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PAD的保管;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乡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

(二)加强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2.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PAD

3.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中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4.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

三)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醒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加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四)证件的管理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证件按照国家队样式由省经普办统一制发。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证件由省级经普办加盖公章,按普查区、普查小区顺序编号造册。

3.证件只限于本次经济普查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建立信息库

1.省级经普办建立普查员信息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登记备案。

2.应用二维码技术,查询、验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或身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细致谋划。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细致谋划普查管理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

(二)严格选调,加强管理。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原则和条件严格选聘普查人员,并按照普查人员管理办法建章立制,科学管理。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一经选任,在经济普查任务完成前,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报省经普办进行备案。

(三)强化培训,细化考核。

培训质量的高低,决定普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普查的成败。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该按照时间节点,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内容、不同任务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分阶段适时采取不同形式开展培训。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对培训考试合格且准备聘用的人员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确保普查人员的高质量聘用。

(四)落实待遇,做好保障。

  地方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落实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提供必要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普查所需物资和设备配备到位。

 

                    河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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