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几点认识
张家口市尚义县统计局局长 温进玉
2019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35周年纪念日。《统计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为新时期统计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等重要文件,国务院出台了《统计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些重要文件法规与《统计法》一道,引领中国统计驶入全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快车道。下面我结合个人从事统计工作两年多的工作经验,谈一谈对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几点认识:
一、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存分发挥统计法制在有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方面意义重大。下面从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危害方面谈几点认识:
(一)数据质量关系统计工作生存。生产高质量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价值所在,如同企业的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一样,统计产品的质量,即统计数据质量就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全貌,才能深刻揭示经济社会运行规律,才能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如果统计数据失真,党和政府根据失真后的统计数据做出了决策就会失误,统计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统计数据失真失实不仅干扰决策判断、而且会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牵头、会同15个中央国家机关制定了《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不仅“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聚焦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而且还“聚焦统计造假问题”。方案中涉及统计造假问题的整治项目是这样表述的:“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解决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危害强调,更多停留在误导决策的层面。而此次的专项整治方案,将统计造假问题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并列在一起,均作为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予以整治,且指出统计数据失真失实不仅“干扰决策判断”,而且“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确实具有新意,更值得深刻思考和反思。统计数据除了起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外,还有个作用就是用数据来记录历史和现实。所以统计数据既要对政府负责,更应该对人民、对社会、对历史负责。而统计造假的恶果也绝不仅仅是误导决策,而是以假象取代真相,篡改、歪曲了历史和现实。如果造假没有得到查处和纠正,数据记录的客观世界就是虚假的、扭曲的,其伤害的也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以将统计造假列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之一,这个定性确实恰如其分。
二、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推进统计调查工作法制化,要求统计工作在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的驱使,违反《统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在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
(一)《统计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近年来,虽然各级统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对《统计法》进行了大力宣传,但仅仅是统计部门对《统计法》宣传活动的推动,而党委政府层面对《统计法》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导致宣传活动没有引起各方面重视,效果不理想,《统计法》的被关注度并不高,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虽然知道《统计法》,但对《统计法》的具体内容不知道。因此,在工作中常常是不重视、不理睬,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各种统计违规事件时有发生。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难度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长期困扰着统计工作的发展。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大家都能接受,都能认罚,唯独《统计法》执法难,这除对《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外,最重要的一是当前唯数据论的指标考核机制导致一些地方为了完成指标考核、盲目攀比,盲目追求高指标,不切实际从上往下压任务,定目标,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为了完成目标任务,为了政绩,不顾国家利益,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迫使统计部门或企业弄虚作假;二是统计部门一些人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在工作中前怕狼、后怕虎,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的自身问题,这使得贯彻执行《统计法》难度相当大。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认识没有到位之前,统计执法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
(三)企业和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对单位管理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导致单位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工作中,一些乡镇、企业和部门领导偏执地认为统计工作只是把单位情况反映出来,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单位工作提供大的帮助,因此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专职统计员少,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员,统计往往是他们的一项附带工作,而不是主业,造成统计员更换频繁,统计队伍不稳定;另一方面领导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严重地影响了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现行“双重领导”的统计体制下,地方统计局领导的人事任免和经费管理由于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对地方党政领导对统计数据和统计执法行为的干预和说情有所顾忌。所以要想确保统计机构的调查、报告、监督三大职权不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变形,尽最大限度的做到统计数字的客观、真实、可靠,就必须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对统计机构要实行干部任免考核和经费管理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统计工作的根本。统计系统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从严治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推进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切实加强统计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对事业无比忠诚、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担当作为、敢于动真碰硬的统计队伍。
(三)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效应。一是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作为普法宣传的关键。对《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应从党委政府层面从上往下推动,把不出假数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开展领导干部统计培训,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纳入领导干部的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领导干部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二是突出抓好各级统计局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各级统计局要坚决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统计人员要始终将《统计法》“十三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敬畏意识、程序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三是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普法宣传。加强对统计对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深入了解自身在统计调查中的合法权益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自觉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统计调查规范管理。实现统计活动的规范化,是确保统计调查科学、统计数据可靠的根本要求,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统计调查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一是严格规范统计资料签署报送程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监督指导调查对象严格规范统计资料签署报送程序。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和上报统计报表,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二是严格规范统计资料审核。市、县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要将审核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资料作为主要工作职责,全面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确保原始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统计机构积极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综合统计调查资料;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向统计局提供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行政记录。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全力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五)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惩统计违法行为。一要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力量,增强查处统计弄虚作假案件能力,强化统计执法权威性。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检查流程和规范,严肃统计执法检查纪律,确保各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依法予以及时查处。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二要健全统计惩戒机制。健全统计机构与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的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统计机构与纪委监委机关协调办案制度。建立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研究制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强化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于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特别是统计上严重弄虚作假的违法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在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以及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三要加快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实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示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