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统计体制,全力推动昌黎国家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习《意见》《办法》《规定》体会
国家统计局昌黎调查队队长 王 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作出指示和批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监督督察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印发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之2017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极大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办法》界定问责档次,细化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使认定标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条例》针对统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
作为基层调查队,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始终铭记统计人的初心和使命。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这一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切实担负起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
(一)建章立制,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二)宣传到位,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强化普法宣传力度,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统计从业人员、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法》《条例》《意见》《办法》《规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全面记录、全程留痕。推动统计调查人员业务能力和统计法律意识齐头并进。提高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和配合意识,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三)深入基层,把好数据入口关。基层统计调查人员要勤下基层,深入乡村农户,了解调查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认真分析评估,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真实反映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机构应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多措举全力推动昌黎国家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