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人普办字〔20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 3月12日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19〕6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成立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是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统计局。
第四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审签省人口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可以受主任委托,召集和主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会议。
第七条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八条 成员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由24个部门组成,分别是: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台办、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机关事务局、省外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
第十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宣传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财务组、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1)拟定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计划;(2)文件和领导讲话起草、简报编发、文件流转、存档等工作;(3)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4)撰写工作总结,编写文件汇编和大事记;(5)人口普查网站的管理维护;(6)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7)编制预算及按财务制度执行财务预算;(8)会议、培训的会务工作和其他后勤保障工作;(9)普查资料的印刷、物资采购招标组织、购置及分发;(10)人员招聘与管理;(11)车辆管理及使用;(12)办公用品、设备的购置及使用,固定资产登记管理;(13)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组:负责普查的方案制定、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资料开发等。(1)组织实施普查试点;(2)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的研究、修订和答疑;(3)组织指导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4)组织普查员选聘、培训、摸底、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工作;(5)利用大数据开展人口动态监测和人口预测;(6)普查数据质量评估与预测;(7)发布普查数据;(8)编辑、出版和管理普查数据;(9)组织开展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10)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
宣传组:负责普查的宣传工作。(1)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工作;(2)制发普查宣传品;(3)协调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4)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活动;(5)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6)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7)普查中各种活动图片、照片、影像资料的收集和管理;(8)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户口整顿组:负责户口整顿工作。(1)制定户口整顿方案、实施细则及其组织实施工作;(2)提供户籍人口基础资料;(3)组织实施户口整顿试点;(4)组织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入境人口的清查,协助做好户籍人口与普查人口的比对衔接工作;(5)指导、协调各地户口整顿工作;(6)完成户口整顿的数据处理和加工整理;(7)负责户口整顿文字、数据资料的整理、收集、存档;(8)协调人口普查现场登记的相关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数据处理和数据管理。(1)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的研究、修订;(2)普查区电子地图、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处理的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3)按照国务院人普办要求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4)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备份,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5)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财务组:负责经费的申请与管理。(1)参与人口普查预算编制,申请落实人口普查经费预算;(2)指导各市预算编制工作;(3)管理普查经费,并对下拨经费和省本级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
执法检查组:负责普查工作的执法检查。(1)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2)依法对全省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4)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综合组撰写,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综合组。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冀人普办请示)、报告(冀人普办报告)、通知(冀人普办字)、函(冀人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一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河北省统计局协同办公平台”,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中“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二条 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局内其他单位)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其他处室负责人)在协办单位处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省政府或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简报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签发;重要简报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组长签报。
第二十四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普查机构、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口普查机构、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六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纸质件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注明。
第二十七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 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二十八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省有关部门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口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河北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河北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一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积极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则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