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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时间:2020-04-17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

 

冀人普组字〔202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已经4月13日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4

 

 

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精神,成立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工作。

一、职责分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提供全省户籍人口、暂住人口统计数据,提供在冀的常住外国人统计数据;将人口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人口、暂住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后提供比对结果;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形成的数字化地理影像资料;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绘图;协助开展人口地理信息库的建设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物业等部门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落实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为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协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省人普办共同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包括网上网下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统筹安排。

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有关宣传工作。

省委台办负责普查中涉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采取“一堂课”等方式,通过校园对中小学生家庭进行普查宣传;负责组织协调高等学校配合做好在校生等人群的普查登记工作;协调各级教育部门提供在校生相关行政记录。

省民族事务委负责协调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提供涉外婚姻、火化人员信息等相关行政记录。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市县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参加社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的普查工作,协调所辖农场、农垦和水上作业人员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做好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协调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所属管理集中住宅区的普查登记工作。

省外办(省港澳办负责普查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登记中的协调工作。

省政府研究室负责省领导有关人口普查工作的讲话及文件的审定工作,参与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究工作。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负责提供劳动力调查有关资料,协调市、县调查队协助做好普查工作。

省军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队管理未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的普查、汇总。

武警河北总队负责对所辖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普查、汇总工作,协调辖区范围内其余有关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四)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并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普查工作。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方式与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