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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冀统法字[2005]50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各扩权县(市)统计局:

    2001年以来,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我省统计“四五”普法规划的各项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统计“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家和我省统计“四五”普法规划,2005年进入考核验收阶段。为了全面客观地总结全省统计“四五”普法工作经验,检验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30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2005]43号)的部署和要求,省统计局制定了《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附: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30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2005]43号)的通知精神,以及《河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在我省辖区内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活动的单位和统计人员以及各级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均属考核验收的对象。

二、  考核验收的内容

()关于对全体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验收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广大统计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统计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熟练掌握统计法律基本知识,做到依法从事统计活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形式的干扰。

按照以上要求,凡是参加了下列普法学习和普法活动的,都可以视为统计普法学习合格给予验收:

1、参加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统计局普法合格证的;

2、参加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统计普法函授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

3、参加全国和省、市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或有奖征文,并获奖的。

()关于对各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统计普法验收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包括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熟练掌握统计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增强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按照以上要求,凡是参加了下列普法学习和普法活动的,都可以视为统计普法学习合格给予验收:

1、参加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或函授学习,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法合格证的;

2、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

3、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资格岗位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4、参加全国和省、市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或有奖征文,并获奖的。

()关于对各地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验收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领导干部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模范遵守《统计法》。

按照以上要求,凡是参加了下列普法学习和普法活动的,都可以视为统计普法学习合格给予验收:

1、参加国家或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或者统计普法函授学习,并经考试取得普法合格证的;

2、参加县以上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专题讲座学习的;

3、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培训或党校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

4、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八条规定》的。

三、  考核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一)主要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基本步骤

统计普法考核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7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至8月)。各地要按照考核验收办法进行认真自查,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整改。要以此为契机,发现典型,把总结验收工作作为一个宣传法制建设成就、推进工作、共同提高的过程。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9月至10月)。省统计局将于9月份组成抽查组,自上而下逐级进行抽查验收。抽查中发现统计普法宣传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地方,应进行补课。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1112)。各地要对照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评表》。同时要求能够对验收内容中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各地要对统计“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普法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五五”普法启动做好准备。各地、各部门的自评表和普法工作总结于20051120日前报省统计局法规处。

截止到今年年底,各级统计机构要完成考核验收工作。省统计局将在考核验收完成后,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同时积极推荐审查全国和全省先进典型。

四、  考核验收的标准(满分为100分)

(一)组织实施情况(10分)

1、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

2、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普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二)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情况(30分)

1、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学习达到80%

2、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达到95%

3、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宣传统计法

4、组织函授教育、举办骨干培训班及专题讲座

5、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6、普法培训考试评卷等普法资料齐全、档案规范

    (三)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活动情况(15分)

    1、组织召开纪念座谈会

    2、组织参加统计法知识竞赛和征文活动

3、党政领导以不同方式参加纪念活动

(四)《河北省统计条例》颁布实施后学习培训情况(15分)

1、召开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座谈会

2、组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3、开展其他形式普法宣传

(五)统计普法合格证取得情况(20分)

1、各市完成省局三年分年度普法计划,使用指定普法学习教材并取得国家普法合格证

2、组织函授教育、骨干培训班并全部取得省、市统计普法结业证或培训班合格证

(六)组织考核验收情况(10分)

1、开展自查和抽查

2、普法总结和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评表

 

 

 

 

 

 

 

 

 

 

 

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评表

单位:                                           2005   

项目

验收内容

分值

得分

组织实施

1、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

3

 

2、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4

 

3、普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

 

统计普法宣传

4、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学习达到80%

5

 

5、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达到95%

5

 

6、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宣传统计法

5

 

7、组织函授教育、举办骨干培训班及专题讲座

5

 

8、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5

 

9、组织普法学习注册、考试、评卷工作;普法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5

 

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

10、召开纪念座谈会

5

 

11、组织参加统计法知识竞赛和征文活动

5

 

12、党政领导以不同方式参加纪念活动

5

 

《河北省统计条例》学习培训

13、召开政府部门座谈会  

5

 

14、组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5

 

15、开展其他形式普法宣传

5

 

统计普法合格证

16、各市完成省局分年度普法计划

15

 

17、参加函授教育、骨干培训班人员全部取得省、市统计普法结业证或培训班合格证

5

 

考核验收

18、开展自查和抽查

5

 

19、普法总结和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