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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配合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冀经普办字 [2004]29

 

 

 

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2004]8)精神,遵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总体要求,我省决定从2004108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由于调查对象复杂,点多面广,顾虑较多,调查难度较大,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尤为突出。为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动做好经济普查中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当地普查机构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提供审批或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资料,作为清查摸底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基层工商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普查机构,按照清查方案的要求,共同完成《市场内个体户经营情况综合表》的调查填报、审核和评估工作。

3、各普查机构要积极主动的同工商部门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所获取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或补交各种费用的依据。同时,对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河北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