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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依法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冀经普办字[2004]54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普办,华北油田管理局,省直各部门: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从200511日起,全省将正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这标志着全省经济普查已进入关键阶段。为确保经济普查的高质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依法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果断措施,下大力解决影响普查工作成败的少数普查对象不配合,个别地方存在思想顾虑,部分地区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河北省统计局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关于依法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经济普查机构:

 

  现在距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的标准时点只有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了,普查登记的前期准备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但是,从最近国务院经济普查督查组赴各地督查所了解的情况看,当前还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有些普查对象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仍心存疑虑,不肯有效配合普查登记;二是某些地方担心普查结果会与经常性的年报、定报数据产生较大差距,有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三是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贫困区、县的普查经费至今尚未落实到位。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普查工作的成败。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明确指出,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这次经济普查的成果将直接用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编制“十一五”规划。因此,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都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层层把关,以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各级统计局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负责。对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获得的普查资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均不得自行修改,更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二、加强社会宣传动员,彻底解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

 

  针对当前一些普查对象存在的思想顾虑,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在12月经济普查宣传月期间掀起一个宣传高潮,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开展社会宣传与动员:一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普查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使每个普查对象都能了解自觉接受、配合、支持经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资料,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要向普查对象做出明确承诺: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统计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有统计部门、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违背承诺,泄露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宣传工作要搞得生动活泼、丰富多彩,不要一般化。

 

  三、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普查。要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要高举法律武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今明两年全国统计执法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无论涉及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

 

  四、认真解决基层普查经费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但至今仍有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区、县的普查经费尚未落实到位。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如果由于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了全国普查工作进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或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各级普查机构特别是上级普查机构,要体谅基层的困难,尽可能在经费上对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倾斜。对国家和省市下拨给区、县的普查经费,必须如数下拨,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克扣或截留。各级普查机构都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有限的经费真正用到普查工作上,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单位清查以及人员培训等各项普查前期准备工作中的未了事项,各地必须抓紧在12月份之内全部结束。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