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件通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冀政办函〔20032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河北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

 

为全面、系统地反映我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模及运行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计范围。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具体包括:个体、私营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单位,其他联营单位,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合资合作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体系涉及三大方面内容,包括10个指标。反映发展规模的指标主要有:单位个数、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从业人员;反映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的指标主要有:营业(业务)收入、出口创汇收入、利润总额;反映对国家、社会贡献的指标主要有:实缴税金、非公有经济增加值、劳动者报酬。

三、统计方法。根据统计被调查对象的管理水平、核算基础等实际情况,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对法人企业(单位)采取全面调查,对个体户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四、组织实施。全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协调联动、共同完成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由省统计局牵头,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全部个体户的调查;负责规模以下工业和没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中私营、外商和港、澳、台独资、混合经济企业的调查;负责将调查汇总数据报同级统计部门。

()商务部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出口创汇资料。

()工商部门:负责向同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登记注册名单等资料。

()国税系统: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实缴税金资料。

()地税系统: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实缴税金资料。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方案;负责规模以上工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和全部社会服务业法人单位中私营、外商和港、澳、台独资、混合经济企业的调查;负责研究制定民营(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的核算试算方法。针对不同行业研定相应的测算技术,协调建立并理顺相关核算资料取材渠道,核算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负责全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综合数据的审核、评估和发布。

五、调查期别和上报时间。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行季报、年报。从2004年第一季度起执行。省直部门报送省统计局时间,季报为季后15日前,年报为次年2月底前。市县两级各部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的时间由市县自定。省统计局审核评估后,季报于报后25日前,年报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民营经济统计是各级政府指导发展民营经济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工作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