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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办字〔2004〕14号

 

机关有关处室,省企业调查队:

《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统计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九日

  


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河北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冀政办函[2003]28号文件)要求,我局负责全省民营经济统计的牵头工作,并承担部分统计调查任务。为了进一步 落实我局职责,把民营经济统计抓紧抓实,特做如下安排:

一、职责分工

外经处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统计调查方案的实施,包括系统内外的工作协调、资料汇总、数据评估、信息公布;工业处负责按《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工业企业主 要指标综合情况”;投资处负责提供“建筑企业主要指标综合情况”;服务业处负责提供“ 服务业企业主要指标综合情况”;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提供“民营经济增加值”资料。各相 关处室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对本专业的指标数据认真进行审核把关,按时提供,确保全省统计资料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二、审核评估

民营经济涉及面广,调查资料来自不同部门和专业,为搞好数据的衔接,季报之后,要及时对有关数据进行评估。参加评估的单位,除有报表任务的处室之外,要吸收国贸处、企调队 参加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该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提出评估意见,确保民营经济主要数据的真实、可信。

三、信息发布

外经处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评估后的汇总数据按时上报。同时,逐步搞好资料开发。在为领导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需要基层资料,有关处室要给予配合,以较好地完成我局民营 经济统计的各项任务。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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