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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地域范围划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冀统综字[2004]23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给即将展开的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夯实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地域范围的划分与确定工作。请你们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本辖区城镇地域范围的划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确定的结果。

一、城镇的地域范围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统字[1999]114号)和《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文件精神,城镇的地域范围包括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的城区和建制镇镇区。

(一)设区市市区,包括:

1、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其区辖全部行政地域作为市区的组成部分;

2、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平方公里的,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的地域为市区的组成部分。

如果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人民政府的驻地或延伸到镇(乡)所辖50%以上的行政村的地域,则该建制镇(乡)的全部地域也作为市区的组成部分。

(二)县级市市区,包括:

1、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2、如果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人民政府的驻地或延伸到镇(乡)所辖50%以上的行政村的地域,则该建制镇(乡)的全部地域也作为市区的组成部分。

(三)县的城区:指县人民政府驻地的建制镇的镇区。

(四)建制镇镇区: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已延伸到的村委会,镇辖其他居委会。

凡地处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

二、延伸区的判断方法

(一)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1、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区。

2、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区。

(二)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没有明确建成区的,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1、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2、在判断镇的延伸区时, “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三、上报内容与要求

请按照上述方法,可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对本地城镇地域范围进行划分与确定。

(一)上报的内容

1、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区名单,以及不足1500/平方公里的区名单;

2、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平方公里的区的市区所包括的办事处、镇(乡)名单;

3、县级市的市区所包括的办事处、镇(乡)名单;

4、县的城区所包括的居委会、村委会名单;

5、镇的镇区所包括的居委会、村委会名单;

6、地处城镇地区以外的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名单

(二)上报时间与方式

1、上报时间:请务必于329前将确定的城镇地域结果按市、县(市、区)上报。

2、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传至省局综合处。

电子邮箱地址:zhc-he@stats.gov.cn

联系人:  王金锋    03117065469

70459716224

四、城镇地域范围的认定

    省统计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城镇地域范围结果进行审定,而后下发各地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综合处

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