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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5-12 浏览次数:?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集中开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849

 

 

各设区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冀统法字〔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统计法制化水平,制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省统计局决定集中开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范围和内容

查处范围。包括所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各级、各类型统计调查单位和依法负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

查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情况;

()重点查处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等。

二、查处步骤

 集中查处工作,原则上分为宣传动员、自查和市县重点抽查、处理总结、省重点抽查(9月份以后)三个阶段。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展集中查处的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宣传动员、自查和市县重点抽查阶段

1、宣传动员、自查

认真搞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和宣传。要根据不同对象,分别组织学习《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有关材料。

1)要组织各调查单位和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人员逐条学习《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正确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和参加抽查的人员,除学习《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外,还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3)对主管统计工作的政府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举办统计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使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明确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在全省开展集中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自觉地参加检查、搞好检查。

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各调查单位和被调查单位搞好自查。通过自查,实事求是地、自觉主动地查清本单位有无统计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办法。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都要认真写出自查报告,并报送当地统计局审查验收。

为提高自查质量,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单位进行互查。同时,要按照《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在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市县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主要由市和县组织,要按照10%以上的比例确定抽查单位,重点围绕节能降耗、服务业、投资等领域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集中力量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统计法律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统计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抽查。对群众揭发、检举出来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统计违法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逐个进行抽查。

各市要加强对重点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对重大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

()处理和总结阶段

对这次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市、县(区、市)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认真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中自觉主动查出又认真纠正的,违法情节比较轻的可免于处罚;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中查出的,对情节比较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袒护统计违法行为和阻挠、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条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集中查处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9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统计局。

总结报告重点总结以下内容:

(1)查处的主要情况和措施;

(2)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3)查处的主要成果(包括主要统计数据的改正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

(4)本地一年来贯彻执行《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情况,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意见和措施;

(5)当前统计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三)省重点抽查阶段(9月份以后)

为检查此次全省集中查处工作情况,省局将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市听取《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集中查处的组织实施情况、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三、组织领导

在局党组领导下,省局政法设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省的集中查处工作;省局各专业处负责本单位分管专业的全省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负责抓好本地的集中查处工作。全省统计系统都要主动工作,密切配合,上下协调联动,确保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级统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落实。各级统计局要将集中查处情况纳入本地2008年法制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省局各专业处要加强对其分管专业检查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分专业的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和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并按照《意见》的要求及时向政法设管处提供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各专业至少提供一件。

2、要严厉查处一批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在这次集中查处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根据《意见》的要求,省局要直查三件,市局直查五件,扩权县(市)局三件,县(市、区)局二件以上。

3、要曝光一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为震慑统计违法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查处工作,树立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各地都要选择一些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各市要落实《意见》的要求,必须上报省局一件以上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由省局集中曝光。

4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都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办案程序,强化责任追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00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