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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08-05-27 浏览次数:?

 

 

 

>冀统人口字[2008]1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加真实、全面反映全社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变化情况,为全省各级地方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理顺分配关系,整顿分配秩序,缩小收入差距,建设和谐河北提供科学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现行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城镇私营单位,建立城镇私营单位工资调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内容

(一)调查范围:为全省城镇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和私人投资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

  (二)调查对象:在城镇私营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全部就业人员。包括在本单位领取工资、奖金的私营企业雇主、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城镇单位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户口在农村的人员。

(三)调查内容: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时间等指标;城镇私营单位中的就业人员期末人数及其中女性、户口在农村人数、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指标。

      二、调查方法

根据城镇私营单位发展快,数量多,人员规模小,变动频繁、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健全,职工工资统计数据收集难度较大的现状,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三、组织实施

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资料上报工作由各市统计局负责。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配合程度低,调查难度大。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费来源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负担省、市样本调查表和调查方案、培训教材、宣传品的印刷费,省、市抽样框的建立和维护,省级试点费,对各市调查工作的培训费,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各类设备耗材费及需要的公务费;市级财政负责市级试点费,对各县调查工作的培训费,市级数据处理各类设备、耗材费及需要的公务费;抽中县(市、区)财政负责对抽中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费、调查组织费、对调查人员的调查补贴、差旅费等。

五、调查期别及上报时间

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实行年报,从2007年年报起正式实施。

上报时间:各市统计局于每年4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数据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经汇总评估后于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据报省政府。

六、数据的使用

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数据对社保费用征收和退休金标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贫困救济标准、赔偿费用的计算等有直接关系,比较敏感。因此,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建立的最初几年为试行阶段,主要是积累基础数据、对数据进行评估分析。试行阶段的分析数据对外暂不公布,可供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有关分配政策时内部参考。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