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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冀统制字(20065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省统计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审批、备案及管理力度,建立并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制度。2005年全年共审批地方调查项目40项,其中,审批统计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33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项;备案的部门调查项目2项。

现将2005年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通报给你们,并同时废止执行期限已到的统计调查项目。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均属于非法统计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有关政府统计部门举报。根据《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制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附件12005年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22005年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32005年批准的统计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4:执行期限已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