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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11-11 浏览次数:?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统计局

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经普办字[2008]61

各设区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精神,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普查经费是普查工作的基本保障,普查经费能否足额落实,将直接影响普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提出“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级财政、统计部门一定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普查经费的要求,认真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抓紧核定落实普查经费。
   
二、要确保普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一定要确保普查经费按普查对象数量和工作过程分类分步足额到位。已安排普查经费预算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尚未安排普查经费的市、县(市、区),要抓紧核定预算,尽快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落实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历时三年完成,普查经费
要分三年列入2008年到2010年财政预算。

三、抓紧做好普查物资准备工作

这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增加了能源普查、生产设备调查和信息化指标,细化了服务业调查项目,增加了单位清查工作等新内容,且数据处理工作由乡镇、县(市、区)及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需要耗用大量的物资和配备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情况,结合本地普查工作实际,比照检查预算编制情况,对于不能满足普查工作基本需要的,要以适当形式追加,确保不因物资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四、努力落实好普查人员聘用报酬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是普查登记的主体力量,是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基础。这次普查需要聘请大量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人员的选调,应尽量选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普查人员的聘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克扣,不得摊派。
   
五、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要求,安排支出,确保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资金真正用于经济普查工作。各级财政、统计部门在切实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普查工作的进度和经费实际需求来安排支出,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在各种普查物资的准备上,要精打细算,物资准备的数量、质量要按照普查工作实际,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必须补充、购置的,要实行政府采购,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