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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 2011-06-07 浏览次数:?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冀职改办字[2011]47

 

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1]1号)和《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我省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16(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中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高级统计实务

(注:高级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三、报名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3、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

3)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业学历,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相近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的人员;

四、报名地点

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统计局职改办,驻石省直、中直单位也可到省统计局职改办报名。

五、具体要求

(一)做好考试准备和宣传工作。各设区市收到通知后即可根据当地情况安排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要利用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大报名工作宣传力度,并适当延长报名时间。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将在中国统计信息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适时发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及时告知考生。

(二)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考生报名工作。报考人员需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4张(验原件留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统计局报名。

各设区市统计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对考生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省有关考试规定执行,对报考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核验报考人员的有关证件材料。

(三)及时、准确上报考试信息。各市务必要在810日前将报名人数、考场设置情况及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报省统计局职改办。

考场人数一般按30 人或25人设置,5人以下不单独设置考场。初、中级考试试卷预定种类分30份(袋装)、25份(袋装)、20份(袋装)、15份(袋装)、10份(袋装)、5份(袋装)六种。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场设置由省统计局职改办按国家要求统一编排。

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报考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和汇总工作,确保信息质量,及时准确上报考试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严格遵照《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附件1)的规定,编排中、初级考生11位的准考证号,杜绝准考证的重码、错码现象。各市要对上报的数据库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汇总上报。各市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将考场设置表及试卷预定单(附件4)、应考人员数据库报省统计局职改办。数据库格式和报送要求详见《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格式及报送办法》(附件3)。

高级统计师考生信息由设区市统计局将考生《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6),《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7)及上述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职改办进行审核,经省职改办审查合格后,下发准考证。《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及《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可登录河北省统计局网站(http://10.13.16.11)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四)做好教材征订工作。各市要切实做好教材征订工作,为保证考试用书能及时发到考生手里,应摸清底数,确保足量征订,可在考生报名的基础上进行预定,避免小数量反复征订。教材分二批征订,第一批530日前,第二批731日前

高级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只印发考试大纲。

(五)认真组织好各环节的考务工作。各市要妥善做好试卷运送、交接和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组织、指导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今年考试继续使用考场情况记录卡,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仔细阅读记录卡上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做好指导监考人员正确使用(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的工作。考试结束后,要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收齐答题卡,并将答题卡按照准考证号码顺序排列好,确认无误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卡一起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内。因特殊情况,使用考试备用卷的要说明情况,并在考试备用袋上方注明“启用”两字。考试结束后2天内,务必将答题卡、备用卷、考试题安全送交省统计局职改办。

考试期间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从10151816日18时。各设区市要将值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值班电话、手机号码于1012日前报省统计局职改办。

(六)及时通知考生查询考试成绩。2011年考试成绩查询业务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考生可登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页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为便于查询,要在准考证的适当位置(如准考证背面)打印该专栏的网址域名。

六、高级统计师申报评审有关问题

1、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评审。

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5年评审有效。省内当年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商定,报全国统考办同意后执行,省内合格证书仅可参加下年度评审,逾期无效。

2、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1112月底。

4、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如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了确保我省今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人事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共同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业务知识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监督力度。考风考纪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考试成绩真实有效的关键。各市要认真学习并大力宣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2号),抓好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试管理、考场纪律和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认真落实考试管理责任制,研究解决实施标准化考试后出现的新问题,对考风考纪的问题要制定有效措施,维护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考试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考点要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标注考区、考场,并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考场规则(附件5)和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对违反纪律的按照人事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财政纪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在考试结束后按照省局统考办要求的时间内将应缴的考务费、教材费汇至省统计局财政汇缴专户。

(五)省统计局职改办电话:(03118705317480743762

 

                                                                       

附件: 

 

1、河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

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11年工作进度表

3、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报送方法

4、考场设置表及试卷预定单

5、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6、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

7、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河北省职改办  河北省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

 

一、为了便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读阅卷,全国统一规定统计考试准考证号码为11位。格式为:

        □□      □□      □□      □□      □□

级别代码  年份代码  省级代码  地市代码  考场代码  座位序号

二、准考证号码第一位为考试级别代码:初级资格考试代码为1,中级资格考试代码为2,高级资格考试代码为3

三、第二位第三位为年度代码,取本年度最末两位阿拉伯数字“11”。

四、第四至第七位为考生所在省、市两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061999),我省各市代码为:

石家庄:1301       山:1302         秦皇岛:1303         

  郸:1304       台:1305           定:1306

张家口:1307       德:1308           州:1309  

  坊:1310       水:1311            

五、第八位第九位为考场代码,第十位第十一位为作为序号,由各市统计职改办自行编排。

 

 

附件2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11年工作进度表

 

日期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530

转发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省统计考办

810

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编排考场、准考证号等前期工作,并将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试卷预订单等相关信息报送省统计考办

各市级统计考办

930

各地核发准考证

各市级统计考办

108

确定上报值班人员姓名、职务和值班电话号码

各市级统计考办

1015
16

             专人值班

省统计考办
各市级统计考办

中、初级:1015181618

             组织考试

中、初级:1016日上午9:0011:30

                 下午 2:004:30

高级:9:00-12:00

省统计考办组织人员赴有关地区检查、指导考试工作

1019

各地将答题卡送交省统计考办

各市级统计考办

12月中旬

网上开通考试成绩查询系统

全国统计考办

1220

各地进行2011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总结,并报省统计考办

各市级统计考办

 

 

附件3

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格式及报送办法

 

一、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格式: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基本情况采用excelfoxpro数据库上报,数据库应包括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身份证号、专业年限、考试级别8个数据项。

准考证号:字段名“zkzh”,字符型,长度为11

姓名:字段名“xm”,字符型,长度为8

性别:字段名“xb”,字符型,长度为1

工作单位:字段名“gzdw”,字符型,长度为40

学历:字段名“xl”,字符型,长度为1

身份证号:字段名“sfzh”,字符型,长度为18

专业年限:字段名“zynx”,数字型,长度为2

考试级别:字段名“jb”,字符型,长度为1

数据项说明:

准考证号:按发给考生的11位号码录入。

性别:男性代码为1,女性代码为2

学历:用代码12345、6分别代表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

考试级别:用123,分别代表初级、中级、高级。

二、数据库上报办法

各市统计职改办按规定要求建成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后,通过bqq报送省统计考办。

 

 

附件4

       

单位:(盖章)

考试级别

报名

人数

考点

个数

考点分布

(列出设置考点的地区名称)

  

初级

 

 

 

 

中级

 

 

 

 

高级

 

 

 

 

 

类型

级别

30人考

场个数

25人考

场个数

人考场

个数

人考场

个数

人考场

个数

人考场

个数

 

初级

 

 

 

 

 

 

 

中级

 

 

 

 

 

 

 

高级

 

 

 

 

 

 

 

 

       

 

类型

级别

30份袋

个数

25份袋

个数

20份袋

个数

15份袋

个数

10份袋

个数

5份袋

个数

初级

 

 

 

 

 

 

 

中级

 

 

 

 

 

 

 

高级

 

 

 

 

 

 

 

 

注:备用袋装5份试题卷(答题卡),每个考点发一个备用袋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填表时间: 月 

接收试卷地址:

要求送达时间: 月  

 

附件5

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在试题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等规定内容。

(三)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考生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题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要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六)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考试期间,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制止,对严重违纪者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考生准考证号码,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要收齐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确认无误封装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除佩带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等有关工作标志的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