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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时间: 2008-03-19 浏览次数:?

冀统法字[2006]75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河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已经顺利实施了统计"四五"普法规划,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统计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全省统计普法和统计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省第五个五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统计"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统计工作内创和谐、外树信誉、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统计工作大局,安排和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服务于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于构建和谐河北。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干部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需要出发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群众中教育和引导群众。密切关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着力做好解释和答疑工作,依法做好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工作。
    3、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要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形势,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发展变化,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创新形式,拓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努力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满足全社会对统计法律的需求。
    4、坚持分类指导,注重效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目标与任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统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培养自觉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紧密结合统计工作的重大部署,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要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市场,在各行各业掀起学习统计法的热潮。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要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为目标,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统计依法治理工作。
    三、对象与要求
    我省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统计法制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基本要求是:
    (一)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统计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现代统计知识,明确领导干部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为贯彻执行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强后盾。
    (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理论,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牢固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要学会运用统计法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做到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广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增强依法办案、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用感,真正树立起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统计法的正确实施。
    (三)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到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中,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
    四、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机构。省统计局成立全省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郭洪波局长任组长,周立军、杨景祥、周运凯、支树槐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全省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今年9月底前要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并设立办事机构。
    2.制定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本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并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为统计"五五"普法开好局,起好步。各市统计局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省统计局备案。
    3.编写辅导材料。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统计"五五"普法辅导材料。省、市统计局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地方统计法规的有关内容,编写补充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09年底。主要任务是:
    1.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每年的普法工作重点,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函授和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
    2.建立健全统计"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把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相结合;加大对统计普法工作的投入,建立统计普法人财物保障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3.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是顺利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人才基础,也是全面推动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配备、培养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4.积极开展面向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成为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模范。
    5.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省统计局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处以上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省统计局继续把统计法列入市、县统计局长进修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各市统计局也要把统计法列入县统计局局长培训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
    6.各级、各部门要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函授、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坚持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建立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集中学习的同时,确保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小时。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实行统计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7.深入开展以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的全过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统计活动,采取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的表现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送法"下乡"、"入户"活动。
    8.坚持统计立法、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寓于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之中。要在《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统计立法过程中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扩大影响,营造声势。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统计法。进一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
    9.在每年12月上旬的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阳光投诉、行风评议等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10.结合"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维护和切实提高统计信誉的高度,结合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的规定,牢固树立信誉就是生命、信誉就是旗帜、信誉就是责任、信誉就是力量的理念,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为提高统计信誉作贡献。
    11.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省统计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在2009年底前制定《全省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本地、本部门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报送或听取总结报告、实地检查、审阅档案、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办法进行。抽查中发现统计普法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单位,要在2010年下半年进行补课。
    省统计局将在2010年二、三季度组织考核验收,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统计局和省普法办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结合"五五"普法期间掌握的总体情况,组织评选推荐国家及全省普法先进,并对全省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
    实施统计"五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
    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宣传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建立、完善统计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期初有部署、期中有检查、期终有总结,确保统计"五五"普法不走过场。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普法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档案。
    (三)保障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6]7号文件、全国人大《决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冀发[2006]9号文件的要求,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尽力解决基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20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