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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章程

时间: 2021-09-27 浏览次数:?


 

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统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省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开展重大统计课题研究;建设科研平台,开展与省内外统计科研机构、教学机构的学术合作与交流;编辑发行《统计与管理》杂志,编辑《河北统计年鉴》;完成河北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统计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按程序审查本单位章程;

 

(三)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单位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统计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财务支出、资产等管理;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决策活动中,依法使用统计科研成果

 

(二)依法进行统计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

 

(三)依法查询使用《河北统计年鉴》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研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参与统计研究成果活动的具体途径为直接参与

 

二)方式是以电话、信件和邮件等形式咨询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十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本章程于2021914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