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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时间: 2008-05-14 浏览次数:?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3月27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指出: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要在工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统计进行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和重大的经济活动,要吸纳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参加。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统计机构的意见,发挥统计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经常过问统计工作,定期就重大统计调查开展调研,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机构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二、建立健全各级统计机构
    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建设,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市、县两级统计局要有负责能源统计的内设机构,配备必要的能源统计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和提供能源统计资料。
    充实乡(镇、街道)级统计力量。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经济管理决策和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乡村两级统计网络。乡级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能的机构,每个乡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统计人员,每个村、居委会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每个部门、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三、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改善统计机构的工作条件,协调解决统计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统计机构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统计软硬件配置等基础条件。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统计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统计业务、抽样调查、重点专项调查和统计执法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统计机构要合理预算,统筹规划,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好各种业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大统计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
    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经常性检查与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数据库,实行信用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与企业评优升级等结合起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取消评优升级资格。
    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统计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着力创造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各级统计机构要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宽领域、针对性强的学习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管理能力、行政能力、职业能力和写作能力。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抓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