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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罚没事项清单(2020年)

时间:2020-07-24浏览次数:?

河北省统计局罚没事项清单(2020年)
     (共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

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省统计局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2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省统计局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省统计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4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省统计局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5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省统计局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2006年8月23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九条

6

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省统计局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7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省统计局

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8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省统计局

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2004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9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处罚

省统计局

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2004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二条

10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省统计局

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2004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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