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例
时间:2020-06-28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例
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转办统计违法案件工作要求,对省内相关地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共性问题。
一、某企业违法事实
某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上报数为138562千元,检查数为65380千元,多报73182千元,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的111.9%;2018年营业利润上报数为1018千元,检查数为166千元,多报852千元,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的513.3%。违法原因是统计人员对指标理解错误,按签订的合同数据报送。
二、执法认定
省统计局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认定该企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指标和数据取材有明确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该指标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本案例企业统计人员按签订的合同数据上报2018年营业收入138562千元,经检查核实实际为65380千元,多报73182千元,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的111.9%;且2018年营业利润上报数为1018千元,检查数为166千元,多报852千元,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的513.3%。
三、处罚处理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数额的比例在9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省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启示
统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