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文件通告

疫情期间,应该知道的十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1-01-21 信息来源:政法监督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疫情期间,应该知道的十个法律问题

 

 

1.单位或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参见第1问)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参见第1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参见第1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参见第1问)

 

3.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疫区行程史、接触疫区人员及患者或疑似患者等情况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参见第1问)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参见第1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参见第1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参见第1问)

 

4.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参见第1问)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参见第1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参见第1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参见第35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参见第2问)

 

5.在疫情期间,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参见第1问)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参见第1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参见第1问)

 

6.不服从道路交通或者公众场所管理,聚众闹事、冲撞封锁等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参见第1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参见第5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参见第1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参见第3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7.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组织者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参见第1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参见第1问)

 

8.疫情期间,对于强拿硬要、强买强卖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参见第1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参见第5问)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参见第6问)

 

9.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要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主要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参见第1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参见第1问)

 

10.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治愈或隔离期满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劳动者治愈或隔离期满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的,可以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相关条款主要有: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