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各项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 各有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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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资源统计、环境综合统计、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 | 能源处 | 新增 | ||
2 | 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 制定全省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 | 办公室、人事处、设管处、数管中心等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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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有关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全省各专业统计法治工作 | 政法处及有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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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省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全省统计调查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各专业统计工作 | 设管处及各专业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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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资源统计、环境综合统计、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制度;制定能源统计改革方案 | 能源处 | 新增 | ||
修订《文化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目录》 | 社科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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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设区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投入产出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 国民经济核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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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下管一级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开展分析研究工作。开展国际收支表和国民经济账户研究工作 | ||||
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审核、评估统计调查数据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指导相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 ||||
4 | 组织完成国家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研究提出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农村处及相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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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组织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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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完成国家部署的R&D资源清查、企业创新调查等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全省R&D资源清查、企业创新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社科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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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经济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普查中心及相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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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消费、价格、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输邮电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个体户、对外经济和旅游、民营经济、城市基本情况、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服务业财务、规模以下工业抽样、企业(集团)、城镇和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分市县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设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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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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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省实施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工作,检查、评估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质量,承担全省各设区市、县(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通报,组织指导相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开展民营经济统计分析研究 | 国民经济核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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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业产值综合、农业产业化、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业核算、农业产业化、县、乡调查统计数据 | 农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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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工业(含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集团)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 工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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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能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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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数据 | 投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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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对外经济和旅游统计报表制度,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贸易外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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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城镇就业统计调查、一套表工资统计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劳动工资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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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社会、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妇女儿童和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社科文统计数据 | 社科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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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部门服务业、服务业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上非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统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备注:经省领导批示,将规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个数列入考核目标) | 服务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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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信息化、运输邮电软件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社会物流业统计调查与核算;组织实施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调查 | 服务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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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数据收集与处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完成数据汇总、整理和后期管理 | 数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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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各类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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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景气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 设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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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型城镇化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体系,开展新型城镇化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 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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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评价工作 | 农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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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企业景气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 工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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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 能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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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城镇人口统计监测 |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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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开展全省企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 | 社科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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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全面小康工作,制定小康报表制度,组织部门联席会议 | 科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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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民营经济税收、地质勘查、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对外贸易、对内经济技术合作等基本统计数据 | 负责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民营经济税收基本统计数据 | 国民经济核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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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基本统计数据 | 贸易外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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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和提供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福利业基本统计数据 |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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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地质勘查基本统计数据 | 社科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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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各设区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公布制度 | 组织各设区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 | 各相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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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工作管理机制,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组织好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上报统计信息工作;编辑出版各种统计资料;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公布制度 | 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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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服务业处、数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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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 各相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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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与研究;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及时撰写月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专题分析和重大课题研究;为全省重要会议提供咨询服务,为省委、省政府领导、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咨统计询服务 | 综合处及相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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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河北经济年鉴》 | 科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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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管理、审批各部门、各设区市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省统计登记工作;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 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 政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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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审批各部门、各设区市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省统计登记工作 | 设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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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 设管处及各专业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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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 各有关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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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省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省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数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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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协助管理设区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市、县(市、区)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省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 协助管理设区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开展全省统计系统综合考评、先进评选和表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工作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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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省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和省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 办公室(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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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省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 教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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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市、县(市、区)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 | 设管处等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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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各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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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政府削煤、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统计工作 | 能源处 | 新增 | ||
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社情民意调查任务,如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民意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等民意调查工作;编辑出版《河北乡镇经济年鉴》 | 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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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 河北省统计局 | 负责非产粮大县粮食产量调查及数据核定工作 |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调字〔2012〕62号) | 2014年,按照冀调字〔2012〕62号文件要求,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核定了产粮大县粮食产量,省统计局核定了非产量大县粮食产量,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反馈市、县使用。 |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 牵头负责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及数据核定工作 | ||||
2 |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 | 省直、中直部门 | 科研所制定报表制度,部门按时填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办字〔2014〕11号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统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统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五)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统计工作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省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辖区内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省政府和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省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省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省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省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省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省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省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三)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省统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1.制定方案。有关单位草拟统计执法检查方案,交政策法规处协商、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
2.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有关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处协商,提出拟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组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形式下发被检查的设区市,并通知抽检的县(市、区),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4.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
5.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重大案件查处
一、省统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五)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市、区)统计局在发现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查处以省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
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省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中的交办督办案件纳入每年对各市统计法制工作评价考核。存在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统计局于2013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统法字〔2013〕101号),作为全省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网址:WWW.HBTJ.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省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在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平差、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六)涉外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对涉外调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是否遵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的规定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形。
(四)是否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
(五)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六)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七)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八)是否泄漏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是否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十)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是否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十二)是否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十三)是否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十四)是否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有关规定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五)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六)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列明检查的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二)函告被检查单位。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三)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处理。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应当说明的规定事项的。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七)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省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省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省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省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省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省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省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 |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咨询服务 | 河北省统计教育培训中心 | 0311-87060662 |
2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咨询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开展咨询服务 | 人事处;河北省统计教育培训中心 | 0311-87043762,87060662 |
3 |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为省委、省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及时提供《河北经济年鉴》 | 河北统计科学研究所 | 0311-87046614 |
4 | 政府信息公开 | 处理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 0311-87048151 |
5 | 统计公报和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 | 发布全省主要统计数据 |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 0311-87048151 |
6 | 中国统计开放日(每年9月20日左右) |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 综合统计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 0311-87048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