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统计调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11月27日发布了2014年第3号公告,公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界定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三种情形,即: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将按照《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公示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从2015年起,各级统计局将依法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上的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等违法行为,并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希望你们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依法独立真实填报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及统计部门的要求,自觉维护单位信誉。
希望各企业对统计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同时,我们鼓励企业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
2015年元旦、春节将至,我们衷心祝愿各企业兴旺发达、蒸蒸日上,祝企业员工精神愉快、身体安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