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4﹞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人口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最基本的国情国力信息。开展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将有助于查清2010年人口普查以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调查在我省抽取约290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口),共约70万人。调查数据对省、市两级具有代表性。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为更好回应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过去的人口调查相比,此次调查将适当增加一些反映城镇化质量、反映生育意愿的指标。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以调查员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直接入户问询的方式进行。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是一次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由省统计、发展改革、公安、卫生计生等省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调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密切协作配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儿童免疫接种、参加新农合等有关资料及调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教育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院校资料及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寺庙、道观和少数民族人口信息及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和殡葬信息资料及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调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和协调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和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以及调查员、调查指导员选调的组织协调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住房信息及有关协调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资源优势,组织所属媒体机构做好调查的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查经费保障
本次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调查经费预算。对首次推广使用的电子数据采集终端(PDA)设备,要准确测算所需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充分考虑调查方式改革、物价上涨、人口增加、调查难度增大、适当提高调查人员补贴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调查经费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切实加强对调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调查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地应按时支付从社会选聘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劳动报酬经费。
七、调查指导员、调查员选聘
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市、县级人口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解决选聘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可以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招聘。要求选调或招聘年富力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手机的基本操作,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的人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选聘一定数量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员作为辅助调查员,协助调查员开展工作。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周密组织,严把质量,保证调查队伍稳定,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八、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依法调查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调查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调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统计部门要大力推进统计方式改革,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调查小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本次调查涉及被抽中调查小区中的每一户、每一人,需要调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引导调查对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2015年河北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014年8月17日
附件
2015年河北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洪波 省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张少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士良 省公安厅副厅长
朱会宾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丁 伟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杨 勇 省教育厅副厅长
康志锋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
王 云 省民政厅副厅长
高云霄 省财政厅副厅长
景庆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 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金洪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范红潮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吉良 省统计局副局长
2015年河北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张吉良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