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3〕23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根据《河北省统计局2011-2015年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冀统法字〔2011〕64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国统办政法字〔2013〕32号)的要求,河北省统计局决定开展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检查统计“六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统计“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推进依法统计,为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提供法治保障。
二、督导检查标准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六五”普法规划,重点督导检查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统计“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的成
立、统计“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的制定情况。
(二)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的统计知识及统计法规学习培训情况,统计机构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的学法培训情况。
(三)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结合“四大工程”建设和各项调查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情况。
(四)面对社会公众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普法宣传,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日和中国统计开放日等时机,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活动情况。
(五)拓宽统计普法宣传渠道,创新统计普法宣传方式,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统计法宣传栏目,充分利用楼宇电视、公交电视、显示屏、手机报、微博等现代传媒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
(六)统计法学习培训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子介质)、普法宣传品和宣传材料等的制作、发放情况。
(七)统计普法宣传骨干、普法宣传经费和普法宣传设备的配备情况。
(八)建立统计普法宣传考核机制,普法宣传工作的年度总结、考评、表彰情况。
三、督导检查方式和时间
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以自查为主,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各设区市统计局在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以BQQ形式报送省统计局政法处。自查报告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查找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省统计局将在6月份结合文化产业专项执法检查对部分地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将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障工作条件,确保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制定督导检查标准。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照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督导检查标准。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级统计机构要通过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全面了解统计“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统计“六五”普法规划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力争督导检查取得实效。
(四)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各级统计机构在统计“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掘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统计“六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认真做好《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掀起统计普法宣传新高潮。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