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国贸字[2005]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工商局、发改委:
为了加强市场信息化建设,全面反映全省市场建设的成就,为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宏观决策服务,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市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和完善基层市场统计。各基层工商所和市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市场统计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积累,要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成交额等有关统计数据,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二、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县(市、区)工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掌握的情况,调查、搜集和整理辖区内市场个数、市场成交额等有关数据,报送频率为半年报和年报,即
三、加强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工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合作与沟通,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市场统计工作。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督导检查,努力提高市场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此项工作作为各部门考核评价基层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1、《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表式及要求
2、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及统计范围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
表 号:冀 贸 4 0 9 表制表机关:河 北 省 统 计 局
上半年 文 号:冀统制字(2005)85 号
200 年 有效期至:2 0 0 6年 1 月 底
综合机关名称: 全 年 计量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 代码 | 期末商品市场个数 (个) | 成交额 (万元) | 投资额 (万元) |
甲 | 乙 | 1 | 2 | 3 |
总计 一、 消费品市场 1.综合市场 2.农副产品市场 3.工业消费品市场 4.其他市场 二、 生产资料市场 1.综合市场 2.工业生产资料市场 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4.其他市场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县、(市、区)工商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及统计部门逐级汇总的表式,投资额由统计部门搜集。
2.县级工商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时间:上半年数为7月15前,全年数为次年1月15日前,各市统计部门上报省统计局的时间按制度中规定时间为准。
3.本表平衡关系:01=02+07,02=03+04+05+06,07=08+09+10+11。
附件二
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及统计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
纳入本表统计范围的主要是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常设的市场管理机构或人员,比较规范的商品交易市场,不包括农村大集及庙会等非规范的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