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函[20061 1 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及各地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力调查的范围对象和方式。劳动力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ll个设区市城镇和乡村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常住人口就业状况进行登记调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首次调查已与
合一并完成。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标准时间分别是
二、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
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其中,
除国家财政负担的国家样本调查表和调查方案印刷费外,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和省抽样框的建立和维护,扩大样本量部分调查表、调查方案、培训教材、宣传品的印刷费,省级试点费,市级和抽中县(市、区)调查工作的培训费,对贫困县的调查补贴,省级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各类设备耗材费,省级资料开发应用及编印费以及需要的公务费;市级财政负担市级试点费,对县乡两级调查人员的培训费、补助费,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调查补贴,市级数据处理各类设备、耗材费,市级资料开发应用及编印费以及需要的公务费;抽中县(市、区)财政负担现场组织费,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培训费、调查人员补贴、录入员补贴,各种工作会议费、差旅费等。2006年所需经费由各级按分级负担方法视工作进展情况安排。
三、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四、调查数据的汇总、管理和使用。调查数据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加强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或遗失。调查数据需经省统计局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和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