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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30 信息来源:农普办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农普办字[2006]19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时完成普查任务,近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一是确保全省各级所需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的年度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二是提前做好农普的物资准备工作,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各项待遇。同时,为配合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导检查,近期,省农普办将对各地农业普查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希望各地农普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加快工作进度,并相应做好农普经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统计局  

         二оο六年四月六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保证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核定普查经费预算。遵照国务院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规定,凡未核定普查经费预算的地区,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抓紧核定预算并列入相应的财政年度。特别是对各级聘用的普查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培训费及必须补充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等,要足额核定、及时拨付,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财政对于经济落后、财政确实困难而难以全部负担有关农业普查经费的地区,可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认真做好普查物资的准备工作。此次农业普查要查清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耗费大量的物资。根据本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采用光电录入和普查表图像存储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因此,必须提前做好普查的各种物资准备。物资准备的数量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努力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各项待遇。普查人员的选调,应尽量选用熟悉农村工作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时支付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不得因此而增加农民的负担。对于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区,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普查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文件精神,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普查经费,均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省级财政安排的普查预算也应抄报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切实做好普查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五、加强普查经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统字[2003]7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普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普查完成后,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将对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普查工作的考评。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oo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