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制字[2005]8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加强对全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建立良好的统计调查管理秩序,切实减轻被调查者统计负担,根据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在征求有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对
附件:《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统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是指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文字或混合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部门涉及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四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在取得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和省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备案。如果部门对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改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如对执行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调查有改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二)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建立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说明及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情况报告等。
(三)调查项目说明书。包括调查目的、组织实施机构、项目负责人、资金来源、调查结果的提供范围、方式和时间等。
(四)调查方案(一式两份)。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执行期限、分类标准、指标解释、调查频率、逻辑关系、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组织抽样调查的,提交抽样调查方案。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报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备案的函。
(二)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调查方案(一式两份)。相关文件和调查方案包括的具体内容同第五条。
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审批或备案后,要以统计局名义发出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八条 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在一个月内,将批准实施的调查项目的全套正式资料(布置调查的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政府统计机构一份。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制发统计调查表。
第九条 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三章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部门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省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征得省统计局同意,或者会同省统计局联合组织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凡是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要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要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四条 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分类。涉及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行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第十五条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效益。
第十六条 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第十七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加强调查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纸介质或者磁介质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损坏。
纸介质统计原始表册的保存期限,自统计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普查表册不得少于十年,年报和定期进行的抽样调查原始资料不得少于三年,其他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 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调查表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表,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经备案的定期调查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调查方式等。如确需变动,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统计调查项目中止实施的,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以正式函通知审批或备案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有效期即将到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政府统计机构向有关部门发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截止告知书》。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实施。
未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属于非法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内部机构为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布相关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与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资料一致。
各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三)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四)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调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1.调查项目 | 项目名称: |
| 实施机构: |
2.调查目的(立 项依据) | |
3.调查内容(主 要指标) | |
4.调查对象 | 口企业法人 口事业法人 口机关法人 口社团法人 口产业活动单位 口居民住户及个人 口其他 |
5.调查范围 | 地域范围: 口全省 口局部 系统范围: 口系统内 口系统外 |
6.调查频率 | 报告周期 口几年报 口年报 口半年报 口季报 口月报 口其它 |
| 调查种类:口普查 口经常性调查 口一次性调查 |
| 组织形式:口单独调查 口委托调查 口联合调查 |
7.调查方式 | 调查方法:口全面调查 口抽样调查 口重点调查 |
| 信息形式:口数据 口文字 口混合 汇总方式:口超级汇总 口逐级汇总 |
8.调查经费 | 所需经费: 经费来源: |
| 对内部提供的部门: 提供时间: |
9.资料的提供与使用 | 对外公布资料形式:口年鉴 口新闻媒体 口其它 公布时间: |
10.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意见 | |
11.部门领导意见 | |
12.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初审意见 | |
13.统计局统计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
14.统计局领导意见 | |
15.批准(备案)文号 | |
16.报表有效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