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经普办字[2005]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普办、监察局、统计局,华北油田管理局、省直各部门: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局)、统计局: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现就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其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这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搞好经济普查,意义十分重大,影响也将非常深远。
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于
二、要重点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的四种违纪违法行为
这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对经济普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申报或填报普查资料的;
(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的;
(三)任何单位以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普查资料为依据对其实施处罚的;
(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