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职改办字(2008)19号
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确定2008年我省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根据全国统考办《关于做好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考试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7]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及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及全国统考办统一要求,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职改办和省统计局共同实施。
二、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5年以上;
3、获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满7年以上;
4、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3号)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5、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务工作由河北省统计局职改办组织实施。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
表》(附表1),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4张(验原件留复印件),到设区市统计局报名。省直和驻石中单位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到省统计局办理报名手续。
2、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6月22日上午8∶30—11∶30,考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在下发准考证时通知。5月10日前各设区市统计局将报考人员的材料经设区市职改办初审汇总后,由设区市统计局将考生《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表2)及上述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职改办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省职改办审查合格后,下发准考证。《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及《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可登录河北省统计局网站(:81/)在公告栏下载。
3、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考试不指定教材,只印发考试大纲。
4、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合格证由省职改办负责发放,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五年有效,省内当年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商定后,报全国统考办同意,该证书在省内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效。
五、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
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3号)文件执行。
2、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08年12月底。
4、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如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3号)中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参加高统计师资格考评,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用。
六、考试费用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较近,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大纲的征订工作,保证将考试大纲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各级人事职改和统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好考评试点工作。同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对违纪人员,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确保我省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工作实施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职改办、省统计局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053174 0311-87043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