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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27 信息来源:投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统投字[2008]23

 

 

各市统计局、建设局,各扩权县() 统计局、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准确反映我省建筑业发展情况,促进全省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努力为领导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真实可靠依据。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确保建筑业统计范围全面和准确

本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不包括不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农村个体建筑生产户,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规定,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附营建筑业企业、门窗生产安装、起重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市政工程等企业要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制发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二、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处理、评审等环节的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时准确的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基本情况、建筑业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房屋建筑完成情况等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拒报,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建筑业实行按注册地统计,因此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注册地部分,也包括注册地以外部分,特别是在注册地以外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漏报,以保证统计的全面真实。

(二)各地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评(联)审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扎实开展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评(联)审工作,对建筑业统计内部指标的协调性、建筑业统计指标与外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进行科学评审,特别是建筑业总产值与建安工程投资的总量和增速要保持协调。各地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报送数据质量评审报告。一年中,有两次不报送评审报告或报告不完整、不规范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对辖区内所有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确定主营建筑业企业范围,确定每一个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的渠道,确保做到不重不漏。2008331日前,各市建设局、统计局将企业名单分别上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各市建设局、统计局在向省建设厅、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要相互交换统计资料,并共同确认当地建筑业综合统计数据。

(四)各市建设局必须高度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将定期公布各市建筑业统计工作情况,对建筑业统计工作协调配合好、报表准确及时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虚报、瞒报、拒报等违犯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会同统计部门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对于统计工作不力,特别是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并依照统计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立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反映全省建筑业生产情况

所有进冀建筑业企业,必须根据河北省《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自进冀之日起第一个季度内,向当地建设局报送统计报表,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值反映在河北的生产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进冀企业,取消进冀备案。

 

 

                                                                                                                 河北省统计局

00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