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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日期:2010-02-23 信息来源:省经普办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河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统计局

2010 1 28

 

为了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我省进行了第二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1231,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我省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全部完成。现将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27.86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7.1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4.48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0.51万个,其他法人单位5.77万个。产业活动单位32.87万个,其中,第二产业9.44万个,第三产业23.43万个。个体经营户283.27万户,其中,第二产业53.25万户,第三产业230.02万户(详见表1)。

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7.86

100

   企业法人

17.10

61.38

   机关、事业法人

4.48

16.08

   社会团体法人

0.51

1.83

   其他法人

5.77

20.71

二、产业活动单位

32.87

100

   #第二产业

9.44

28.72

   #第三产业

23.43

71.28

三、个体经营户*

283.27

100

   #第二产业

53.25

18.80

   #第三产业

230.02

81.20

*包括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124.5万户

 

 

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法人单位增长32.86%,产业活动单位增长25.36%,个体经营户增长8.19%。在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6.17万个,增长了56.45%。其中,国有企业5385个,减少2421个,下降31.01%;集体企业8735个,减少8768个,下降50.09%;私营企业121712个,增加59643个,增长96.09%;有限责任公司19828个,增加8948个,增长82.2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236个,增加131个,增长6.22%(详见表2)。

 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

  (%)

合  计

170978

100

     内资

168742

98.69

国有企业

5385

3.15

集体企业

8735

5.11

股份合作企业

1589

0.93

联营企业

395

0.23

有限责任公司

19828

11.60

股份有限公司

5073

2.97

私营企业

121712

71.18

其他企业

6025

3.5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683

0.40

    外商投资企业

1553

0.91

    从法人单位地区分布来看,石家庄、保定、唐山居全省前三位,拥有法人单位数分别为4.26万个、3.67万个、3.36万个,分别占全省的比重为15.29%13.17%12.06%(详见表3)。

3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万个)

产业活动单位(万个)

个体经营户(万个)

合 计

27.86

32.87

283.27

石家庄

4.26

4.78

36.03

唐山

3.36

3.91

39.47

秦皇岛

1.58

1.83

9.30

邯郸

3.26

3.97

29.84

邢台

2.35

2.74

29.96

保定

3.67

4.29

32.82

张家口

1.71

2.07

18.49

承德

1.52

2.29

14.51

沧州

2.70

2.99

28.07

廊坊

1.96

2.16

26.71

衡水

1.49

1.84

18.08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7.82万个,占28.0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7.60万个,占27.26%;批发和零售业4.69万个,占16.83%;教育1.89万个,占6.78%。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78.97 %(详见表4)。

4  法人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 位 数

  

(万个)

()

       

27.86

100

  采矿业

0.78

2.80

  制造业

7.82

28.0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10

0.35

  建筑业

0.52

1.8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50

1.7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0.40

1.43

  批发和零售业

4.69

16.83

  住宿和餐饮业

0.39

1.42

  金融业

0.09

0.32

  房地产业

0.55

1.9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78

2.8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0.41

1.4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15

0.5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0.28

1.01

  教育

1.89

6.7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0.71

2.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20

0.7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7.60

27.26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2.57万户,占39.74%;交通运输业70.30万户,占24.82%;工业44.12万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5.5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40万户,占7.20%;住宿和餐饮业13.84万户,占4.89%(详见表5

5  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户 数

  

(万个)

()

  

283.27

100

    工业

44.12

15.58

    建筑业

9.13

3.22

    交通运输业

70.30

24.82

    批发和零售业

112.57

39.74

    住宿和餐饮业

13.84

4.89

    房地产业

0.25

0.0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3

1.0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40

7.20

    教育

0.40

0.14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7.69

2.7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97

0.34

    其他

0.77

0.27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省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3]数为2016.61万人,增长13.75%。其中,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998.71万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017.90万人。在从业人员中,单位从业人员1104.77万人,占54.78%;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11.84万人,占45.22%。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358.08万人,占32.41%。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433.98万人,占39.28%;建筑业132.09万人,占11.9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17.66万人,占10.65%;教育87.04万人,占7.88%;批发和零售业68.50万人,占6.20%(详见表6

6  单位从业人员行业分布

 

从业人员(万人)

  (%)

  

1104.77

100

  采矿业

58.33

5.28

  制造业

433.98

39.2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99

1.72

  建筑业

132.09

11.9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22

3.1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90

0.72

  批发和零售业

68.50

6.20

  住宿和餐饮业

17.43

1.58

  金融业

28.03

2.54

  房地产业

17.54

1.5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27

1.5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7.13

1.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3

0.7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28

0.39

  教育

87.04

7.8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02

2.7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3

0.56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17.66

10.65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86%、10.76%、17.88%、31.28%和39.24%。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10.40%、40.26%和49.34%。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3.49%、11.01%、36.49%和49.01%(详见表7)。

7  单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从业人员(万人)

比重(%)

一、从业人员合计

1104.77

100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9.50

0.86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

118.92

10.76

      具有大专学历者

197.54

17.88

      具有高中学历者

345.56

31.28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433.25

39.22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

197.23

100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

20.51

10.40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者

79.40

40.26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

97.32

49.34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合计

114.56

100

      高级技师

4.00

3.49

      技师

12.61

11.01

      高级工

41.80

36.49

      中级工

56.15

49.01

三、企业资产总额

2008年末,全省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50444.97亿元,比2004年增加21938.8亿元,增长76.96%。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1370.06亿元,比2004年减少1361.57亿元,下降10.69%;集体企业资产总额1664.01亿元,减少1089.34亿元,下降39.56%;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2955.71亿元,增加2732.66亿元,增长12倍;联营企业资产总额507.25亿元,增加392.68亿元,增长342.74%;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1772.06亿元,增加8793.58亿元,增长295.24%;私营企业资产总额8055.04亿元,增加5421.45亿元,增长205.8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638.34亿元,增加608.84亿元,增长59.14%;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2339.11亿元,增加1222.24亿元,增长109.43%。(详见表8)。

 

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亿元)

比重(%)

合计

50444.97

100

内资企业

46467.52

92.11

  国有企业

11370.06

22.54

  集体企业

1664.01

3.30

  股份合作企业

2955.71

5.86

  联营企业

507.25

1.01

  有限责任公司

9923.33

19.67

  股份有限公司

11772.06

23.34

  私营企业

8055.04

15.97

  其他企业

220.06

0.4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638.34

3.25

外商投资企业

2339.11

4.64

    四、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河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11个设区市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22个县(市、区)44个普查区的2860个法人单位和656个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10.68‰),个体经营户8352个(抽查比例约为2.95‰)。抽查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8‰,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从业人员:是指20081231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