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统管字〔2010〕134号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根据新《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结合河北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统计调查行为,避免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它统计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下同)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包括本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其它部门联合制定,下同)的统计调查项目。
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强制性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各地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访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调查项目(指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项目,下同)、专项调查项目、一次性调查项目、委托调查项目以及重大、重要调查项目的试点调查项目等各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为省统计局,具体承办机构为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审批和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由具有设计管理工作职能的科室或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受理、审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协调与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履行新建和需要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 省直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由设立或指定的综合统计机构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报送需审批的本部门新建和需要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章 审批范围
第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范围,包括:
(一)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或者与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新建立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省统计局审批。
(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含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等)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范围,包括: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属于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批范围。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做出调整的,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四章 审批原则
第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没有特别必要的原因,不得对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一条 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或修订的审批,要把握原则,统一标准,从严控制。
(一)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或修订要有充分的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取得。
(二)可行性原则。调查内容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三)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内容与已实施的统计调查无重复。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省统计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省统计标准以及国务院部门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协调性原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五)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应向省统计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公文。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申请文件应按照上行公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联合开展统计调查,应以两家联合发文形式提出申请,用为主方的文号。省直有关部门可用公函形式向省统计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新建的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和试点项目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对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二)。
下一年度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要在本年度9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上报完整的调查制度(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时间或调查时点、调查频率、调查方法、调查方式、调查组织实施、报送渠道、报送时间、有效期限、填报具体要求、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统计填报目录等内容。制度设计应参照国家、省制度形式,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对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进行调整,必须在制度说明中列明详细调整内容。修订国家、省统计调查内容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上年度已审批过的内容和本年度做出调整的内容。对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进行调整,不能与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相矛盾,不能变更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中指标名称。增加的报表,不能使用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中已有的表号。
(四)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研究论证和试点调查情况说明。
(五)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的有关文件、材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纸介质材料2套,并报送电子版。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从收到纸介质正式文件起计算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受理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省统计局办公室登记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受理。受理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经申请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县级统计机构申报是否经所在设区市统计局认可。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及时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限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初审
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统计人员进行初审,征求相关专业处室的意见。对于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申请单位在限期内做出答复、修改,申请单位在限期内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审批机构的修改意见;若要求申请单位在限期内进行修改,申请单位在限期内没有修改的,视为申请单位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审批
一般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发。重大或者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 决定
根据审批结果,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起草书面决定,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函。项目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和建议暂缓实施三种。申请单位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批准实施的调查项目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提供给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一)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符合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为满足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管理需要,地方政府要求统计部门开展的调查;
为满足地方gdp核算需要补充的调查;
省直有关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需要,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调查项目。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统计调查项目不予批准实施:
统计调查结果可以从现有的统计调查资料中加工取得的;
与现行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重复交叉、相互矛盾的;
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未经研究论证和试点的;
统计调查项目超出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工作量和承受能力的;
调查项目没有相应经费保障的;
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以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告
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批准同意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河北省统计局内部网和外部网上公布。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再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经设区市统计局认可,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按本办法审批程序审定,并给予复函。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建立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的机制和办法。
第六章 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核编有效期,起草书面决定,核发批准文号,复函申请单位。
经省统计局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文号(制定机关发文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至等。
第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普查、专项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年报有效期至第二年的6月底,定期报表的有效期至第三年的1月底。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要在有效期限前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在有效期内对经批准的统计制度(方案)进行修订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执行情况,通过统计巡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统计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实施统计调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未办理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经批准的;
(三)擅自开展统计调查或超过有效期限仍继续开展调查的项目,一律视为违法统计调查;
(四)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未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行为;
(五)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公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不一致;超出原定的使用、发布范围;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等。
(六)其他违反统计调查管理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有关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项目(制度)名称 | |
| |
| 申请单位 |
| 负 责 人 |
| 联 系 人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河 北 省 统 计 局 制 定
二○ 年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
2.调查种类 | 按周期分: □ 普 查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
按调查主体分:□ 自主调查 □ 联合调查 □ 委托调查 委托单位名称 | |
3.调查对象 |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4.调查范围 | □全省 □ 部分市县 □ 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数__________个 |
5.报表种类 | □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
6.调查方法 | □ 全数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其他 |
7.调查频率 | □ 一次 □ 多次( □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 几年报 □其他) |
8.报送单位 | □ 调查对象 □ 统计局 □ 调查队 □ 部门(协会) |
9.汇总方式 | □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10.数据处理软件 | □ 单独开发 □ 其他 |
11.数据使用范围 |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12.数据衔接性 | □ 无历史数据 □ 与历史数据衔接 □ 部分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 □ 与历史数据不衔接 |
13.调查经费 |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经费 □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经费数量: 万元 其中:下拨经费 万元 分配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4. 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签字(仅限于县级统计局申报时填写): 年 月 日 |
附件2:
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项目(制度)名称 | |
| |
原项目(制度)名称 | |
| 申请单位 |
| 负 责 人 |
| 联 系 人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河 北 省 统 计 局 制 定
二○ 年
一、修订基本情况
1.修订变化幅度 | □ 重大变化 □ 一般调整 |
2.新增(减少)报表 | 新增报表数 种(张表) 减少报表数 种(张表) |
3.新增(减少)指标 | 新增指标数 个 减少指标数 个 |
4.调查对象调整 | 原调查对象:□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调 整 为:□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
5.调查范围调整 | 原调查范围: □ 全省 □ 部分市县 □其它 |
范围调整为: □ 全省 □部分市县 □其它 □ 扩大调查网点 □调查网点不变 □减少调查网点 □ 样本量增加 □样本量不变 □样本量减少 预计调整调查单位数: | |
6.调查频率调整 | 原调查频率:□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年报 □其他 |
调 整 为:□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年报 □其他 | |
7.调查方法调整 | 原调查方法: |
调 整 为: | |
8.报送单位调整 | 原报送单位: |
调 整 为: | |
9.数据处理软件调整 | 原数据处理软件: |
调整为: | |
10.汇总方式调整 | 原汇总方式:□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调 整 为:□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
11.数据使用范围调整 | 原使用范围:□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调整为: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二、统计调查项目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1.修订论证: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修订统计调查项目要附专家咨询意见。2.修订内容论证:阐明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内容是否更加简明扼要、科学合理、规范,调查工作量的增减对经费和原数据产生的影响等。3.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表和指标的修订。 |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签字(仅限于县级统计局申报时填写): 年 月 日 |
附件3: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
1.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审核人员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2.省统计局专业处负责人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3.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4.省统计局总统计师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5.省统计局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