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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允石在河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8-03-30 信息来源:普查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季允石
    2004年10月10日

同志们: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标志着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全面启动。这次经济普查,是一次融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以及基本单位等项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为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济普查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通过经济普查,可以进一步认识省情,更好地挖掘、发挥省力,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搞好经济普查,不仅有利于统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各类主体,有利于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而且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普查是和平时期的重大社会动员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切实解决经济普查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和调查对象配合难等突出问题,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依法普查,独立行使普查资料的搜集权、审定权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普查结果,保证普查数据客观、真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特别是要高度重视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使普查的社会动员更加深入、普查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全体普查工作人员,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河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以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到普查工作中去,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并要切实履行好为广大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于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目前,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已经开始,这标志着我省经济普查进入了实质性工作阶段。各地各部门以及广大普查对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行动起来,团结一致,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任务,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