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制字(2005)2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2004年省统计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审批、备案及管理工作。全年共审批地方调查项目34项,其中,审批统计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24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8项;备案的部门调查项目2项。
现将2004年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通报给你们,并同时废止执行期已到的统计调查项目。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等法定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均属于非法统计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有关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附件1:2004年审批的统计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2:2004年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3:2004年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4:执行期限已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