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制字(2008)5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统计局加大了对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审批、备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2007年共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48项,其中,审批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32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12项;备案的部门调查项目4项。
现将2007年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通报给你们,并同时废止执行期限已到的统计调查项目。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均属于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有关政府统计部门举报。根据《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制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