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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0 信息来源:政法设管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

 

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899

 

各设区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向省统计局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反馈。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系统行业自律建设,严肃统计纪律,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各级统计局)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工作责任制度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数据质量工作责任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统计专业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各级统计局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便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并将统计调查报表及时送达相关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给予必要指导。

 

  3、建立报表签收制度,对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书面催报或依法进行查询。

 

  4、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台帐,规范管理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原始报表和资料,对不符合统计制度规定的,要责令补正,确保统计数据查有凭证。

 

  (二)各级统计局和统计人员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提高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

 

  1、专业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原始数据必须认真审核,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询或核实,确有错误的,责成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订正。

 

  2、汇总上报综合性统计数据,要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逐级审核。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数据必须依法经过评估方可对外公布使用,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对统计数据质量及其相互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在统计数据的传输、录入、汇总整理过程中出现人为差错。

 

  5、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数据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严肃查处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各级统计局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关于修订统计资料的规定。

 

  1、发现统计调查对象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责成其进行核实、更正或补报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如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专业负责人批准进行修订,同时附文字说明备案存档;如存在统计数据不实嫌疑的,启动统计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2、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订原始统计数据的,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并要做出文字说明备案存档。

 

  3、要求更正已经正式上报的统计数据错误的,要在统计制度允许的时限内进行。超过更正期限修订年报统计数据的,须报经省统计局批准。经数据评估要求修订的数据,进行数据修订要符合评估工作相关规定。

 

  (四)各级统计局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开展统计数据的公布与使用工作,并对所公布、使用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1、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应当公开的统计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得泄露。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

 

  3、有关单位申请评优、评先、企业升级或其他事项需要由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数据认证、核定的,必须严格工作程序,对有关数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五)各级统计局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实施统计调查项目。

 

  1、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减轻基层负担。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汇总统计报表,纸介质报表分别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签章,年报统计数据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批;通过网络上报统计数据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审核,需先行上报的,报表同时附文字说明。

 

  3、加强联网直报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以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统计数据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认真按规定传送统计资料。

 

  4、加大统计工作指导检查力度,督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种类和方法

 

  (一)各级统计局和统计人员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构成统计数据质量事故。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追究一般事故责任的,对单位给予书面告诫、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人员诫勉谈话,可以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追究较大事故责任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相关专业当年评先资格,出现责任事故的统计局分管局长做出书面检查,取消专业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人员当年评先资格。

 

  追究重大事故责任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统计机构和相关专业当年评先资格,出现责任事故的统计局局长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局长、分管局长、专业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人员当年评先资格。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统计局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统计数据质量事故认定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成员由局领导、办公室、法制、监察、人事、综合及各专业主要负责人组成。不设领导机构的,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对责任事故研究决定。

 

  (四)追究下级统计局及其统计人员责任事故的,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出现责任事故的下级统计局做出处理。省统计局可以直接认定、处理全省范围内各级统计局的较大或重大责任事故。

 

  (五)认定责任事故要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结果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三、统计调查与数据收集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1、在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或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案规定的;

 

  2、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增减调查内容的;

 

  3、印发的统计调查报表没有法定标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1、未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统计调查对象领取统计调查任务,导致统计调查对象不能按时上报统计资料的;

 

  2、没有建立统计报表签收制度,收集统计资料工作秩序混乱的;

 

  3、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拒报现象,未采取书面催报、检查查询等措施加以解决的。

 

  (三)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原始资料管理不规范,计算机存储的原始资料数据混乱、不按要求进行备份,纸介质原始资料缺失印章、签名,没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补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原始报表和统计制度要求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缺失不全,致使无法核实查证统计数据,影响巡查、执法检查正常进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责任。

 

  (四)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普遍存在统计基础工作混乱,未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现象,没有采取指导、检查、督促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四、统计数据的审核与检查责任

 

  (一)统计数据审核不认真,存在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汇总上报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重大事故责任。

 

  (二)在统计数据的传输、录入、汇总整理过程中,出现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1、未按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

 

  2、同一统计调查对象连续出现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未对其进行数据质量检查或虽进行检查但没有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的。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统计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造成本辖区主要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重大事故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1、专业配备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放任统计违法行为发生,致使专业相关统计数据不实的;

 

  2、对应当立案查处的统计弄虚作假案件,未移送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查处的;

 

  3、不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案件工作的。

 

  不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没有立案查处统计弄虚作假案件,且本辖区主要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重大事故责任。

 

  五、统计数据的修改责任

 

  (一)对统计调查对象原始报表中一般性差错擅自修改,未做出书面说明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

 

  (二)修改统计调查对象原始统计数据,或直接在原始报表上补填统计数据,且未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更正、补报或未做出书面说明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擅自修改、补填的统计数据,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不予认可,经立案调查构成篡改或伪造统计资料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违反规定修改统计数据,影响主要统计数据发展趋势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六、重要统计数据的评估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1、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统计数据不进行评估的;

 

  2、违反评估工作规定进行评估的;

 

  3、在上级统计局已评估反馈后,仍采用未经评估确定的统计数据的。

 

  (二)经依法评估要求重新核实上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数据,仍然不能通过评估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并启动统计专项执法检查程序。

 

  (三)不认真执行评估工作规定,造成本地区重要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或出现严重趋势性错误,且非统计制度原因造成的,追究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责任。

 

  七、统计数据的公布和使用责任

 

  (一)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除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统计资料应当公布而不公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一般事故或较大事故责任。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越级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擅自提供或公布的统计资料严重失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重大事故责任:

 

  1、被有关新闻媒介广泛传播、引用的;

 

  2、被有关党政领导或国家机关公开引用或批示的;

 

  3、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在统计数据认证、核定工作中,未经核实或无法查证核实而出具认证、核定手续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较大事故责任。

 

  八、统计制度的执行责任

 

  (一)擅自变更统计调查方法,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或与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法、结论出现重大差距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二)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1、划定、抽选统计调查对象不符合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

 

  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

 

  (三)违反涉外调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1、擅自接受非法调查机构进行的涉外调查的;

 

  2、未经批准开展涉外调查的;

 

  3、未经批准向涉外调查机构提供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较大或重大事故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统计报表调查渠道和权限,同意或批准不具有调查权的单位向调查对象收集统计报表的;

 

  2、擅自调整、变更统计资料汇总渠道和权限,同意或批准不具有汇总权的单位对基层统计报表进行汇总的;

 

  3、未经审批或审核,擅自上报的统计数据失实的。

 

  (五)在组织以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统计数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一般事故责任:

 

  1、对拒不参加联网直报的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影响联网汇总工作的;

 

  2、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企业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统计数据的。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