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制字(2009)8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统计局加大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2008年共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48项,其中,审批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30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16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2项。
现将2008年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通报给你们,并同时废止执行期限已到的统计调查项目。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均属于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有关政府统计部门举报。根据《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制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省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对已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非法统计调查项目进行通报。
附件1:2008年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2:2008年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3:2008年批准的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4:执行期限已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