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9】113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统计学会;省直有关单位及大专院校;省统计局各处室: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全省各行各业广大统计理论与实践工作者搭建统计创新平台,提高我省数据质量水平和统计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予以重视,积极参与,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1.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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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统计科研 办法 通知
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 郭洪波
副组长: 杨景祥
执行副组长:孟祥云
成 员: 周国华 徐同修 田 艳 田铁真 曹淑贤
史兰绪 和大水 张文阁 殷志林 田英法
张吉良 李彦丛 何海臣 魏晓石 宋 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地 点: 科研所
主 任: 宋 辉(兼)
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全省各行各业广大统计理论与实践工作者搭建统计创新平台,加强河北省统计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统计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提高我省数据质量水平和统计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河北省统计局决定设立《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课题采取招标的形式确定,由河北省统计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本项目课题的研究内容围绕全省统计重点工作、统计改革与发展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应侧重于理论联系实际,为统计工作和统计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途径和技术方法。
第四条 本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是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处理本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全省统计重点工作、统计改革与发展状况,于每年1季度开始筛选出若干题目,经本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后即向全省发布课题指南。
第六条 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符合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 主持人须具有高级统计专业或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3. 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4.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实施。
第七条 本项目课题申请单位须按照《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地填报有关信息,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在规定的截止期前送达办公室。
第八条 项目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充分,文字简明扼要。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分类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择优确定,并经公示后,由河北省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以明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河北省统计局予以经费资助。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一经立项,即为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发出立项通知书起算,一年内有效。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启动,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无特殊原因未办理延期申请的项目不予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在研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如有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经年度检查仍未启动的项目;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5. 剽窃他人成果;
6.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7.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8.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资助经费将予追回,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启动经费以立项通知为凭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1/3,其余为预留经费,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并追缴前期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 管理费
2. 资料费
3. 调研所需的差旅费;
4. 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5. 专家咨询费;
6.印刷费。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结 项
第二十三条 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人员组成鉴定验收组进行鉴定验收。实行匿名鉴定制度,应向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 «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鉴定结项书»
2、 项目研究成果原件
上述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五份(含电子版)。项目研究成果原件封面上须注明“河北省统计科研××××年度计划项目”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结项标准。
1、结项课题的研究是否达到申请书载明的各项要求;
2、研究提出的理论、方法、观点、结论、建议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以及达到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结项鉴定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鉴定验收组成员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课题成果材料进行验收,对每个课题做出明确的鉴定验收意见及结论。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项目办公室对评审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课题,颁发“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验收。由专家填写鉴定意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项目经鉴定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河北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后发出结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可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晋升统计职称、职务的成果材料。
1、课题研究成果及其论文优先在《统计与管理》杂志发表;优先参加由河北省统计学会、河北省统计局举办的全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对被评为二等奖以上的课题研究成果将推荐参加国家统计局举办的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
2、 全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获奖作品、课题研究成果、《统计与管理》杂志所刊登论文可作为评定统计系列职称的重要依据和工作业绩及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条件。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和修订,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自河北省统计局下达文件之日起实施。